首页|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研究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研究

郭利霞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研究

郭利霞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郑州大学
  • 折叠

摘要

2011年,醉酒驾驶行为首次以危险驾驶罪被纳入刑法规制。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危险驾驶罪已超越盗窃罪,位居刑事案件之首。该罪的入刑在维护道路公共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的社会成本。由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只对醉酒驾驶行为作出了规定,未对行为可能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险作出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醉酒驾驶一律入罪的问题,从而导致犯罪圈不当扩大。 本文结合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首先,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动因、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司法现状进行阐述,分析该罪入刑后的适用情况。其次,结合该罪的客观行为构成要素“醉酒”“道路”“机动车”“驾驶”等进行详细解读,厘清该罪的适用条件。再次,对该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分析与相关罪名的关系,准确把握此罪与彼罪的适用范围;通过分析危险犯的停止形态,进而提出该罪存在未遂形态;结合共犯处罚理论,对共饮之人或同乘之人是否成立该罪的共犯进行分析,认为不宜将其作为共犯认定。最后,鉴于该罪存在司法适用僵化、社会成本高、犯罪随附后果大等问题,提出对该罪进行限缩:一是对入罪标准进行完善,将不能安全驾驶作为该罪的限制条件,分为绝对不能安全驾驶和相对不能安全驾驶,在相对不能安全驾驶的认定上,采取在血液酒精含量基础上,增设人体平衡试验、模拟驾驶等其他检测方法,综合认定行为人的酒后驾驶能力,保障公平与效率的兼顾;二是对入罪要件进行限缩,通过对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进行实质解释,避免将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入罪;三是依法适用出罪事由,包括刑法“但书”规定、违法阻却事由以及程序出罪的适用,避免出现“入罪易、出罪难”问题;四是统一司法适用标准,对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等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同时细化量刑情节,实现量刑规范化,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问题;五是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减少危险驾驶犯罪的随附后果,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保障人权。

关键词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构成要素/司法认定/限缩路径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硕士(法学)

导师

王立志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郑州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