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当前世界经济活动联系日益紧密、我国对外投资和贸易极大发展,涉外诉讼的数量也呈现出快速攀升的趋势。特别是在“一带一路”倡议推行后,沿线国家与我国的民事交流也只会更加密切和频繁。在如此的背景下,不同国家之间判决的相互流通业已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民事诉讼最后的环节,也是最重要的环节,其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不言而喻。互惠原则是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在很长的时间里饱受各国专家学者的批评和质疑,但其仍然在各国的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相关立法中得以保存。观察当前各国的立法状况,可以看出互惠原则不仅没有走向消亡反而出现了转机。互惠的优势在于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领域既提升诉讼的效率又可以降低其成本,通过建立国家间的正面关系而促进国际交往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这种优势在我国当今推行“一带一路”倡议时具有相当大的价值,有利于促进与沿线国家的民商事交往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从理论和实证两个角度出发,运用文献研究方法、历史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对互惠原则进行研究。 全文共分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中互惠原则的内涵发展及争议、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中互惠原则的立法与实践、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中适用互惠原则的问题及对策、结语等四部分,各部分内容展述如下: 第一部分介绍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含义及理论基础、互惠原则的含义、发展、和表现形式,以及互惠原则所面临的存废分歧、适用范围问题和认定标准问题; 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中互惠原则的立法与实践。我国的国内立法包括一般立法与互惠原则适用的例外情况,我国缔结的条约则分为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和国际条约。笔者采用了图表统计分析的方法,统计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存在判决承认与执行条款的国家名称、数量及分布情况;在我国互惠原则的实践部分则对2000年至2019年的判决进行筛选整理和统计分析,并选择了韩国、美国、新加坡三个典型案例综合分析,得出了我国法院适用互惠原则时必须以缔结相关条约或者存在互惠先例为必要条件的结论,为下文的问题总结分析提供了基础; 第三部分从上文这些实践中分析出我国固守事实互惠、证明责任不明、立法规定缺失、国际合作不足等四个方面的困境;并由此在软化互惠标准、明确证明责任、推进立法完善、积极参与合作四个方面来对如何走出困境实现更大的发展提出了自己的应对之道。以期能够更有效的发挥互惠原则的制度价值,消除国际私法领域的合作障碍,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和改革开放的深化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