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5年《公司法》首次实现了公司社会责任法条化,但前人对于社会责任条款的研究多立足于社会责任条款的性质以及其不足之处,很少研究社会责任条款的适用问题。在2021年开始实行的《民法典》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营利法人社会责任后,已有少数学者对《民法典》第八十六条的裁判功能问题进行了研究。但《民法典》第八十六条的文义解释是什么,该条款立法目的又是什么;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实施《民法典》第八十六条,该条款能否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法官如何在裁判文书撰写过程中,特别是在释法说理部分援引《民法典》第八十六条等问题却少有研究。因此,研究《民法典》营利法人承担社会责任条款的适用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本文运用案例分析法,以《民法典》实施以来我国营利法人承担社会责任的相关司法裁判案件为研究对象,对相关司法判决进行了描述统计,分析了我国社会责任司法判决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改进建议。研究发现,我国营利法人社会责任条款适用存在困境,表现在社会责任并非案件讨论重点、社会责任条款缺少强制力等方面,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学界对营利法人社会责任条款的适用研究存在不足、审判人员缺乏对社会责任适用的认识与审判能力以及《民法典》营利法人社会责任体系尚不完善造成的。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完善营利法人承担社会责任条款适用的对策,包括正确认识营利法人社会责任条款的性质、法官在作出判决时适用《民法典》第八十六条作为裁判依据、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中引用《民法典》第八十六条、引入指导性案例制度强化《民法典》第八十六条适用等等。 通过对我国《民法典》营利法人社会责任条款司法判例进行实证分析,发现我国营利法人社会责任并不应该是空洞的宣言,它的价值理念应贯穿整部《民法典》并通过相关的条款予以体现。对营利法人社会责任不应该只进行纯理论性的法条解读,有必要将该新规则与实体意义上的司法裁判适用联系起来,应正确认识营利法人社会责任条款的性质,理性地对待营利法人社会责任,法官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典》第八十六条进行裁判,应当在判决书中运用《民法典》第八十六条的适用进行释法说理,同时引入指导性案例制度强化对《民法典》第八十六条适用指导,以推进我国社会责任专门法的制定,用法律促进营利法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