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算法歧视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应运而生,是算法权力扩张与算法权利失衡的副产品,它以特定形式出现,但能与传统的歧视现象形成对照。文章通过归纳算法歧视各项特征,对国内外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围绕法律规制提出完善建议。在完善公民数字权利体系、建立有效的维权机制、健全算法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义务体系的同时,也应当鼓励企业创新技术、创新合规措施,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可成为世界范例的算法治理体系。 第一部分为绪论。该部分介绍了当前国内外研究现状、选题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研究目的与方法以及创新之处和存在的不足。算法歧视现象已经普遍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相继出台,但现行法律仍有不足之处,一些条款原则化、抽象化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 第二部分为算法歧视的内涵厘定。算法歧视是在大数据背景下,以人工智能自动化决策为手段,受到数据、算法程序、人为干预等因素影响,对特定数据主体造成的不公正对待。算法歧视的三种基本样态分别是:特征选择型、偏见代理型和算法迭代型。造成算法歧视的原因主要是:算法程序自身普适性存在不足、算法筛选的数据分布不均匀以及算法设计者存在主观歧视。由于传统法的适用范围有限,制定有针对性的算法歧视法律规制,明确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及安全管理义务就显得极为必要。 第三部分为算法歧视法律规制在我国的现状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国家网信办是主导算法规制的主体,它联合其他部门对算法推荐服务进行规制。从实效进行分析,上述法律未能起到预期效果,原因有三:一是技术价值观落后,将算法歧视问题归结于算法技术本身,阻碍算法技术的发展;二是单一的治理模式导致公权力主体无法有效抵御算法歧视问题带来的社会风险;三是由于个体感知风险能力不足,赋权模式并不能为个人提供有效的权利救济手段。 第四部分为算法歧视法律规制的域外借鉴。我国在算法歧视法律规制方面可以借鉴域外先进的经验。具体来说,首先,可以采纳欧盟“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思路,提高算法控制者合规成本,加大算法控制者义务承担。其次,构建以算法风险或影响程度为标准的算法分级、分类体系,针对不同算法采取不同规制手段。最后,借助伦理规制与法律规制相结合的方式,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协同规制效果。 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算法歧视法律规制的建议。首先,应当树立公平透明的理念。其次,从制定算法筛选数据的标准、建立算法透明性的审查体系这两个方面规范数据输入和运行的环节。最后,考虑到个人对算法技术的掌握程度和算法平台与用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健全算法歧视责任划分,建议增加无过错责任原则,最大程度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部分为结语。算法歧视是算法权力与算法私权失衡的结果。解决算法歧视的困境,要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欧盟和美国的先进经验,加强和完善算法规制的法律文件,健全行政监管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各方主体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