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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适用的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研究

李元国

直接适用的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研究

李元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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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云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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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施行以来,我国直接适用的法理论虽然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由于舶来观点的引进、国内学术观点的杂乱、立法的缺陷以及司法实践的不统一等问题,该法律适用理论在我国依然处于相对滞后的阶段。尤其对于该理论最为重要的“强制性规定”,现有学术观点的界定大多得出了含糊其辞的结论或是无法找到明确的界线,实践审判中的援引也错误频出。无论学界亦或是司法实践,都缺乏较为权威、清晰的观点对其加以探讨,分析其类型化以及适用逻辑。本文立足于直接适用的法理论的立法目的与价值追求,对其“强制性规定”的范围作出进一步界定。 第一章为直接适用的法的基本理论。本文将直接适用的法定义为: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通过援引实体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绕过冲突规范对准据法的选择或当事人自主选择的准据法,直接对该“强制性规定”予以适用的法律规范,其本身具有公私结合的性质。从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来看,冲突规范的范式发生了变化,传统国际私法也从先前追求形式正义向追求实质正义进步,成为了直接适用的法出现的先决条件。从历史角度出发,直接适用的法诞生于政府开始干预市场经济,经济法产生的背景之下,通过司法实践的总结,弗朗西斯卡基斯提出了该理论体系,并在之后的时间里得到长足的发展。同时,该部分对与直接适用的法相似概念进行了辨析与区分。 第二章为直接适用的法在我国的发展。该部分在论述我国直接适用的法入法需求的基础上,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及其司法解释的法律渊源、调整对象以及直接适用的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分析,认为《罗马条例Ⅰ》中将“政治、社会、经济”三个方面作为直接适用的法适用领域的限定基本符合直接适用的法的立法目的,即经济法、社会法等公私结合法的领域。 第三章为直接适用的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学界争议与司法实践误区。学界对于直接适用的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具有较大的理论争议。其次,综合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的司法实践,可以将我国直接适用的法的问题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各地法院对直接适用的法理论认识有缺陷,基于对“强制性规定”的不同理解产生了众多司法实践的不统一与错误适用;二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及其司法解释存在立法技术的漏洞与缺陷,法条内容并非建立在严谨的直接适用的法理解之上。 第四章为我国直接适用的法“强制性规定”的解析以及针对立法与司法适用的建议。本文认可直接适用的法具有经济法属性,其“强制性规定”不应当考量实体法层面效力的结论。在此条件下,本文认为直接适用的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出自经济法、社会法等具有公私结合性质的法律规范中,可以依据适用逻辑不同分为直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制性规定”以及间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两类”的“强制性规定”两类。而传统意义上的民商事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理应遵循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的原则性规定,依据公共秩序保留、单边冲突规范的制定等方式予以适用。针对实践问题,本文尝试将直接适用的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及其适用逻辑予以明晰,为我国直接适用的法立法及司法实践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强制性规定/立法完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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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国际法学

导师

石现明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云南财经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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