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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中人工智能应用的限度分析

董田田

司法裁判中人工智能应用的限度分析

董田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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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郑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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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借助其独特的优势为司法裁判中智能系统的运行提供了技术支持,也为司法审判实务带来了诸多惠利。司法的创新性发展以及智能技术的深度合成为司法裁判中智能系统的应用提供了客观基础,真正开启了人工智能系统深化应用发展的阶段,为司法创新性发展注入了前所未有的动力源泉。 作为新兴技术的人工智能也同样具有技术的两面性特性,在提高司法效率、重塑司法裁判流程的同时也冲击和挑战着原有的司法伦理观念,在司法审判实务中显露出了诸多限度。由于缺乏对智能系统应用限度的理性认识,出现了智能系统对其辅助性地位的僭越,理性审视司法裁判中智能系统的应用限度,由此成为一项重要理论课题和实践任务。 文章首先考察了司法裁判中人工智能应用的现状,包括一般理论、客观基础和现实场域,为把握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限度提供了分析基础;其次论述了司法裁判中人工智能的应用限度,主要表现在侵扰诉讼活动运行、消弭法官主体地位以及阻碍司法价值实现等三个方面;然后从法理维度、实践维度以及技术维度出发对人工智能应用限度进行学理分析,探究司法裁判中人工智能应用限度的成因;最后得出人工智能只可作为“辅助性工具”应用于司法裁判中,司法裁判的最终决策主体只能是法官这一结论。进而提出将理性主义下司法审判中人工智能应用的工具主义定位和辅助性地位作为主轴,限定智能系统辅助审判的适用场景,明确界定系统应用主体的使用限度和程序。建立全面、真实且系统完备的司法大数据库,构建以技术规制技术的正当性程序,实现对智能系统应用限度的技术规制。落实司法责任制度,界定立法规制内容,建立应用场景监管,实现对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应用限度规制的模式完善。 司法裁判中的人工智能应用将愈加深入,这对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开展和司法体制改革事业的推进而言是前所未有的契机。因此,明确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辅助性工具定位,不断修正和规制智能系统应用限度,弥合司法裁判与智能技术之间的张力,进而发挥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领域的效用最大化。

关键词

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应用限度/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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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学理论

导师

张玫瑰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郑州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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