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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犯罪刑法规制研究

李景晖

“套路贷”犯罪刑法规制研究

李景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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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山东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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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民间资本不断涌入金融借贷领域,为了追逐高额暴利,民问借贷领域滋生出一种新型侵犯财产的违法犯罪活动——“套路贷”。在刑法理论界,“套路贷”这一概念因其与犯罪构成的弱关联性受到部分学者的质疑,而在司法实务界,部分法院将是否符合“套路贷”特征作为认定相关犯罪的依据。从刑法层面看,“套路贷”是一种类型化违法犯罪的称谓,具有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和非法占有目的两个本质特征,但其具体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以及构成何罪,仍应以犯罪构成来认定。 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规制“套路贷”犯罪的专门罪名,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主要以侵犯财产类犯罪对其定罪量刑。通过对裁判文书的梳理和分析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套路贷”呈现案件民多刑少、罪名适用多样、罪数形态复杂等特点。目前,“套路贷”犯罪在刑法规制方面主要有三个问题,一是“套路贷”犯罪易与民间借贷相混淆,二是将“套路贷”行为认定为诈骗罪时存在缺陷,三是犯罪行为罪数认定有差异。在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后,为合理解决“套路贷”犯罪刑法规制的困境,提出以下建议。首先,要厘清“套路贷”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从行为性质、主观目的、法律后果三个方面明确高利贷与“套路贷”犯罪的不同,还要准确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健全“套路贷”案件的民刑衔接机制。其次,在认定“套路贷”诈骗罪的问题上应严格遵循犯罪构成,限缩成立诈骗罪的认定范围,准确把握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与被害人“错误认识”的判断。最后,在“套路贷”犯罪罪数处理上,一方面要坚持全面评价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犯罪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另一方面,要先判断前后阶段关联行为的关系,再结合行为侵害法益的数量认定犯罪的罪数。

关键词

套路贷/民间借贷/诈骗罪/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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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学

导师

吴立志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山东科技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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