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从2015年开始试点,2017年全面施行,主要由磋商和诉讼程序构成,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并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耦合不畅是本文的问题意识之所在,众多学者专家对此的讨论至今未形成统一认识。 本文在导论的文献综述部分梳理了两诉讼的相关理论学说。在第一部分简要对两诉讼进行概述,对性质、诉讼设计目的、责任承担方式、赔偿范围等方面进行分析对比,找出两诉讼的异同。在第二部分由三个案例引出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两诉讼衔接的三种不同处理做法,找出两诉讼在衔接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磋商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分析两诉讼走衔接路径或整合路径的优缺点,分析两诉讼衔接的主要考量因素,比如合并审理或列为共同原告,诉讼请求的处理,各起诉主体的功能定位,通过梳理两诉讼的衔接模式,对磋商程序进行了简要分析。第四部分提出两诉讼应走衔接路径,通过增设磋商公告程序,构建以磋商为核心的协同平台,磋商优先,取消审理顺位规定,当两诉讼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可将两诉讼合并审理。着重论证增设磋商公告程序的正当性和磋商公告程序的具体设置。最后,提出磋商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法院为基层法院,并对责任承担方式的创新提出建议。 本文的核心观点为,着重发挥磋商的制度价值,通过增加磋商公告程序,构建各起诉主体的协同平台,使潜在诉讼主体参与磋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中止且让原告共同参与磋商进程,磋商不成后提起诉讼的,应将两诉讼合并审理,以此解决衔接产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