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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失信惩戒制度完善研究

杨晓燕

行政性失信惩戒制度完善研究

杨晓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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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山东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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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性失信惩戒制度是为了解决信用道德滑坡和传统行政管理手段疲软而诞生的一种新兴社会治理方式,在维护社会主义信用体系的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和其他失信惩戒相比,行政性失信惩戒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受到了广泛质疑。 行政性失信惩戒作为一种社会治理的工具,对失信主体的权益有着较大的限制性和制裁性,若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完善或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存在瑕疵,将导致相对人合法权利严重受损,进而激化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产生一系列的负面评价,弱化甚至失去行政性失信惩戒制度的存在价值。这与立法者的本意是相悖的。本文对现行的行政性失信惩戒制度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失信惩戒案例进行了梳理分析,发现此项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高位阶法律缺失、法律性质不清、适用范围扩大化、失信惩戒程序不规范、救济途径匮乏等诸多问题。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进一步完善行政性失信惩戒制度,保证其在法治的轨道下运行十分紧迫而必要。行政性失信惩戒制度的完善应立足我国国情,总结地方行政性失信惩戒制度自施行以来的经验教训,同时着眼国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优秀做法,建立科学完善的失信惩戒体系。 本文对行政性失信惩戒措施的法律性质逐一进行定位,分析其法理学争议,确立失信惩戒措施应当遵守的合法性、关联性和比例原则,分析行政性失信惩戒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完善失信惩戒的执法依据,明确失信惩戒的对象和范围,规范失信惩戒的告知、听证、异议、约谈程序,健全失信惩戒救济途径、保障失信主体合法权利等方面提出完善对策,保证其能够在科学规范的法律规制下更好发挥行政性失信惩戒制度的价值。

关键词

行政法/失信惩戒制度/法律适用/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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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李会勋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山东科技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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