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新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概念,还将限制从业明文规定于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中。限制从业会影响公民行使从业权,与每一位公民都息息相关。正确理解限制从业,对于规范该处罚的适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法和规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限制从业的解释与适用进行了论述。限制从业不仅具备传统理论判断六要素,同时也符合功能性考量标准,通过对相对人自由择业权进行限制,来达到减损权益的目的,也即增加义务,因此限制从业属于行政处罚制度体系,具有行政处罚的性质。在属性上,笔者认为限制从业更倾向于预防,预防性限制从业的理解更符合法治精神、利于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目前限制从业在适用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对于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问题,明确限制从业的主体要件限于国家行政机关,避免出现某些未被授权可作出行政处罚的组织或协会等侵害相对人权益的现象。主观上不需要证明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范围上,对行业资格的规制有利于该行业的健康发展,限制从业的限制范围设置要做到张弛有度,对于某些社会影响较大的行业,应适当将其纳入到限制从业罚规制的范围中来;但对于部分违法行为,是否要对其适用限制从业应当谨慎决定,避免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过度侵害。适用对象上应明确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限制从业规制对象,在对单位适用限制从业罚时,应严格遵循适当性、必要性和针对性三个原则,并格外注意适用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避免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过度侵害。其次,对于期限设置不合理问题,可以将终身禁入的设定主体限缩为仅由法律可以对这一情况进行规定,禁止除法律之外的法规设置对相对人的终身限制,谨防对终身限制从业罚的滥用,要考虑到必要性与比例性的统一。再次,对于相关规定不完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限制从业中的听证程序、明确违反限制从业处罚的惩戒措施、完善减免机制与完善救济途径四个方面进行规定。最后,对于与相关制度衔接不畅问题,可与刑罚从业禁止和失信惩戒的交叉部分进行分析,通过分析限制从业与两者间的区别与相似,更好理顺与从业禁止和失信惩戒的衔接适用。在适用限制从业时仍要注意适用条件、适用程序、适用原则上的问题。听证程序是程序正当原则的体现,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权力。程序的完善与否关系到是否能够实现实体正义。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如法律保留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以限制从业为切入点,对行政限制从业与刑事从业禁止进行区分,完善行政限制从业与刑事从业禁止的衔接适用等相应的解决对策。 虽然限制从业被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的规制措施之中,但是基于其减损权益的本质,仍应对其谨慎适用,既要考虑到惩戒效果,也不能忽视处罚的教育意义与对相对人违法行为的预防。只有依法适用限制从业,做到轻重有因,处罚有度,才能充分发挥其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