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活跃发展,商标作为一种新的价值体系深入其中。正因为商标具有价值功能,所以在活跃的市场经济中作为了一种新兴的获利途径。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基于商标的自身属性对商标专有权利的肆意侵犯,这种侵犯不仅仅局限于对商标专用权人的侵害,而更多方面已经严重威胁到了社会公共利益。为了全面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营造一个健康良好的市场环境,同时加强对个人权益的保护,我国2013年引入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集中体现在《商标法》第63条。但此制度在具体司法实务中缺乏现实操作性,所以该制度在商标侵权领域确立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落实情况不尽人意,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立法旨意,也没有发挥该制度应有的作用。 本文先从学理层面叙述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理念,明确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其首要目的是在于惩罚。通过统计典型地区法院关于商标侵权裁判文书分析得出惩罚性赔偿得不到实际适用的根本原因。首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模糊;其次,赔偿数额的基数难以计算、倍数的适用标准较为随意;然后,法院对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要求过高;最后,法官更加倾向于原则化的法定赔偿。借鉴域外经验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针对上述问题分别提出完善措施,以期为法官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提供明确方向,充分发挥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应有的作用。在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方面,明确认识“恶意”与“情节严重”之间存在联系。对“恶意”的认定要关注侵权人是否多次或长期侵权等。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不仅要关注客观损失,还应将隐形损失作为认定考量因素。在赔偿金额方面,扩大实际损失的认定范围,降低权利人证明侵权获利的责任标准,引入第三方平台对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认定提供符合市场秩序的专业意见。同时,关于倍数的选择借助裁量基准,以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为标准来选取倍数适用。在权利人举证方面,搭配适用举证妨碍制度和“明确且足以令人确信”的证明标准,缓解权利人的举证压力。最后,明确法定赔偿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并且法官在适用法定赔偿时要进行充分的说明论证,以彰显裁判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