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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框架下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

宋爽

“一带一路”框架下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

宋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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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延边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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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一带一路”框架下沿线国家贸易合作数量不断增长,经贸往来增多必然导致摩擦与争端事件数量持续增长。仲裁相较于其他争端解决方式具有效率更高、保密性更强,冲突更小等特点,最常被沿线国当事人选择。“一带一路”沿线国为更好的适应国际经贸合作,针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构建了专门的制度,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承认与执行的程序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所以不可避免的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会产生冲突。“一带一路”框架下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不仅是一国法治和经济的问题,也关系到“一带一路”整体贸易制度的发展。因此,本文选择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文主体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作为“一带一路”主要的投资国,聚焦基础建设和贸易发展。在我国推进下“一带一路”迅速发展惠及各国。同时围绕投资、贸易产生的摩擦也在持续增多,国际上常以仲裁作为解决争端的主要方式。在此背景对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进行界定,分析了我国的临时仲裁制度、国际认定标准等。第二部分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考察了国际公约和沿线国内国法关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立法规定。分析了沿线国国际仲裁制度的优势与特点,如临时仲裁制度与机构制度并行、采用《纽约公约》中国籍认定标准订制国内法、在《示范法》外规定仲裁裁决在违背公共政策和自然正义时可被撤销等。第三部分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上通过案例分析法,以沿线国的司法实践归纳总结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如沿线国关于国籍认定标准不一致,作为发起国临时仲裁制度缺位,沿线国援引公共政策的标准模糊.第四部分,以前文域外立法的优势、国际公约中的特点为借鉴,针对一带一路”框架下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若干建议。如为避免国内法与国际公约之间的法律冲突,沿线国应当对仲裁国籍认定标准统一为仲裁地标准。其次,我国应以立法正式确立临时仲裁制度,明确对临时仲裁的适用范围。最后,规范“一带一路”沿线国对公共政策的适用。对此“一带一路”国家可以加强法律人才培训与教育,提高法律专业人士对公共政策的认识与解释能力。同时通过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BIT中公共政策的一体化,尽最大可能地在适用公共政策标准时保持一致。

关键词

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纽约公约》/沿线国家/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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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经济法学

导师

王军有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延边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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