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确立,体现了我国对当事人自我决定权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理念的重视。随着社会的发展,除了老年人群体能够运用意定监护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外,一部分的不婚主义群体、性少数群体也通过该制度找到了合适地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但是,当前我国对于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设计缺少对主体范围、监护协议的成立与生效、监督机制以及相关权利救济等内容的具体规定。因此,我国应尽快细化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加明晰的规范指引。 本文除绪论和结束语外,一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概述。包括成年意定监护的概念、法律性质以及完善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必要性,突出强调了该制度与其它意定监护相关制度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理念,进而进一步明确该制度的价值。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当前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立法上以及法律适用中的现状,通过搜集相关司法案例并对这些案例进行大数据分析。第三部分是基于第二部分中对司法案例的大数据分析,进而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在意定监护主体方面。一方面,立法要求被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个条件过于严格。另一方面,对于意定监护人的主体资格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其次,关于意定监护协议的效力层面规定不全面,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的形式要件和生效要件规定过于简单以及解除要件不明确。此外,缺乏对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规定。最后,在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方面,存在公众缺乏意定监护监督的意识以及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监督机制缺失的问题。面对现存制度中的问题,本文第四部分以尊重当事人自我决定权为基础,并借鉴域外国家的立法经验对当前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主要包括:第一,规范被监护人以及意定监护人的适用范围。第二,针对意定监护协议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以及解除要件提出建议。第三,从人身事项和财产事项层面进一步明确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的具体内容。第四,设置意定监护监督机制,并实行公权力监督与私力监督相结合的双层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