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平台经济迅速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外卖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长,在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的同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在司法实务中,新就业形态下用工关系的认定陷入了困境。基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法官在实务中判定新就业形态下的用工关系性质时,通常只有两种选择,即选择认定为劳动关系,或选择认定为承揽、居间、劳务等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用工关系,即劳务关系,不存在第三种选择,即用工关系的二元化认定思路。但新就业形态下的用工关系出现了灵活性显著提高、用工关系的从属性形式上减弱、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等新特点,这些新特点的出现使二元化思路下新就业形态的用工关系认定陷入了两难困境:以外卖平台为例,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的用工协议性质难以确定、从属性认定困难、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僵化等原因致使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难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而若将若将新就业形态下的用工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则又面临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从属性高于一般劳务关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等问题。 本文旨在运用案例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探究在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认定两难困境下,完善我国“不完全劳动关系”认定之路及其解决办法。首先,通过案例分析,找出目前司法实务界在认定新就业形态下的用工关系时存在的问题;其次,通过规范分析,探寻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认定陷入困境的成因。最后,通过比较研究,分析借鉴新就业形态下用工关系认定的域外经验,提出走出困境的对策。本文认为在完善新就业形态下用工关系的认定体系过程中,我国可以吸收借鉴国外第三类用工关系的经验,结合《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概念,兼顾自身国情,完善我国“不完全劳动关系”制度,使之能够兼顾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有效保护以及保持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性与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