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直播带货频繁暴露出的直播间人气和流量数据造假、虚假宣传、商品以次充好、价格乱象、售后缺失和带货主播偷税漏税等问题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秩序。这些问题的产生归根结底是由于政府监管依据的不完善、监管措施的相对滞后。当前我国民法和刑法中针对网络直播带货等相关法律的规范性、系统性明显欠缺。较为灵活的行政法规制可以较好地弥补这一不足。通过对当前网络直播带货相关的法律及规范性文件梳理发现,当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行政法规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位阶过低、行政规范制度不完善、规制主体交叉重叠、规制理念陈旧等问题。对此,在借鉴国外网络直播带货行政法规制的基础上,提出通过更新规制理念、完善行政规范制度、明确行政法规制主体、健全行政法规制体系,确保我国网络直播带货在法治的道路上健康有序地发展。 全文共五个部分,文章绪论部分简单介绍本研究的背景和意义,综合概述了国内、国外的研究现状,以及在研究过程中具体运用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分别论述了网络直播带货概念及行政法规制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同时对加强网络直播带货行政法规制的必要性加以阐述。第三部分针对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明确指出直播带货行政法规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概述了发达国家直播行政法规制相关经验及由此带给我国的启示。第五部分针对网络直播带货行政法规制中出现的问题为行政法规制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相应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