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元代法典的修撰格式、内容等方面来看,基本是在唐、金以来积累的中原汉法的基础上演化而来的,是中原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元代法制又有其自成体系、独具民族特色、有别于以往汉法的重要内容,即蒙古法。以蒙古贵胄为统治核心的庙堂在沿袭成吉思汗制定的一系列蒙古法的基础之上,为适应对汉地的统治需求而参考以往既有的成法、断例等制定了一系列含有蒙古因素的圣旨条画,这些新的法条在漫长时间的融合与使用中对汉地法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札撒一直被后继大汗所尊奉,视为圭臬。在进入汉地之后发生了两种变化。在继承与承认成吉思汗札撒的基础上忽必烈合罕为了内和诸王,外安社稷,对札撒进行变通。将札撒与汉人传统的“祖训”相衔接,使其演化为祖训;这是札撒在进入汉地之后的第一个变化。第二个变化:札撒一词被有司官吏认为可以统称一切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定为札撒。 流远刑是蒙古法中最为古老的刑罚措施之一,也是蒙古法为前代游牧政权法制延续的典型代表。时间跨度自匈奴至蒙古崛起,连绵千余年。在蒙古早期的历史中亦有记载,在大蒙古国向外征伐的大背景下,统治者为补充兵源不足问题;从流远刑中延伸出出军刑,临时代替流远刑措施。几成元初惩罚犯人的主要惩罚形式,因其脱胎于流远刑,从而保留了流远刑的诸多基本特征。在战事结束后又被重新纳入到流远刑中。 自始至终,元代法制都以蒙古法为主导。在蒙古法与汉法的不断碰撞和协调中逐渐适应与融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元代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