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短视频行业近十年飞速发展,导致行业中存在较多的作品侵权问题,这些问题一直饱受争议。如何将剽窃照搬原作品的行为和饱含作者思想的高质量作品区分开至关重要,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明显的短板,在面临这些问题有时会捉襟见肘。首先,转换性使用是美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重要规则,为了处理适当引用等情形,我国法院已经采用了转换性使用的规则,短视频二次创作属于新兴领域,法律存在明显的滞后性,通过引入转换性使用存在其合理性;其次,比例原则最初是约束警察权的行政法原则,随着其迅速发展,如今在不同领域的法律法规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其身影,利用比例原则来判断引用的适当性,能够弥补法律的空白;最后,适当引用的构成要件“指明义务”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区分引用的内容和其独创的内容,通过明确其立法目的,可以为裁判者提供更好的指引。本文对短视频二次创作上述三个方面进行研究,主要内容有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二次创作短视频作品及适当引用规则的概念和特点等。在二次创作短视频作品的概述中,对视听作品和短视频的含义、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含义及类型进行了介绍;在适当引用规则的一般分析中,对合理使用的概念和价值、适当引用的概念和要件、合理使用与适当引用的关系等三部分进行了介绍。通过这些介绍对本文的一些基础性知识进行整理,方便后文的分析问题等。 第二部分指出当下短视频二次创作的适当引用仍待解决的问题。主要分为三个方面,在引用的情形方面,适当引用规则中列举情形的局限性无法适应快速发展的短视频行业,部分饱含作者思想的高质量短视频无法被该情形吸收;在引用行为适当性的判断中,我国法律法规存在空白,没有规定衡量适当性的标准,造成实践中类案不同判的情况;在指明义务的判断中,同样存在着空白,缺乏判断指明义务的标准。 第三部分借鉴了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和法律原则、分析了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在引用的情形方面,美国的转换性使用已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应用,吸收转换性使用的经验,分析通过转换性使用扩张引用的情形;在引用行为适当性的判断中,借鉴吸收比例原则,通过比例原则来衡量引用行为的适当性,不仅可以弥补法律空白,而且给予司法者一定自由裁量权来应对新兴的事物;在指明义务的判断中,分析其立法目的,得知指明义务是为了区分引用内容与独创内容。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以期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 第四部分笔者针对以上问题提出立法建议。在引用的情形方面,通过转换性使用的启发,将对原作品进行实质性改进的行为纳入适当引用的情形中;在引用行为适当性的判断中,将比例原则的精髓吸收到引用行为适当性的判断中;在指明义务的判断中,增加达到能区分引用内容与独创内容的程度内容,以此来完善指明义务判断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