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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纪委与监委“纪法衔接”机制研究

王佳莹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纪委与监委“纪法衔接”机制研究

王佳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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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华中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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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的背景下,纪委和监察委员会开始实行合署办公。纪委执纪,监察委员会执行法律。这两个机关在执行法律、实施监督过程中,按照党纪国法分别行使各自的监督权和执行权。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一个新兴的国家机构,必须与其他国家机关密切协作,形成一个衔接流畅的有机体系。然而,因为这个机构刚刚开始运作,所以其衔接和协调还不够完善。为防止“合署无责”,必须对其内部机理进行深入分析,并从内部组织的设置、运行及职能等方面入手,构建“纪法”一体的高效联合反腐败工作机制,以达到我国监察制度的目标。在一个地方办公可以让所有的党员和执行公共权力的工作人员都进入到他们的监督范围之内。但是,如何整合反腐资源,构建具有权威和效率的纪法衔接机制,是其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因此,本文针对全面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党纪与国法衔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试图对合署办公体制下“纪法衔接”机制的有效建立和完善提出建议。除绪论部分外,本文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纪法衔接”的内涵与理论基础。首先,阐述了“纪法衔接”的内涵及特点;其次,阐述了“纪法衔接”的理论依据,即法律依据与制度支持;文章还分析了建立“纪法衔接”的必然性,即加强反腐败力量的统一是现实的要求,加强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加强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加强反腐败工作的目标。 第二部分是“纪法衔接”机制的现状与问题分析。首先文章通过审判案件、纪检监察通报、《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及相关法律体系的运作等多个角度,分析了“纪法衔接”机制在我国的运作状况。其次,文章分析了“纪法衔接”机制运作中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纪法与法律之间的界限不清、法律与法律之间的衔接程序不完善、权力监督与制约的薄弱,以及“纪法衔接”机制运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第三部分是完善“纪法衔接”机制的建议。本文针对“纪法衔接”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是遵循“纪法衔接”机制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以《党章》和《宪法》为根本遵循等、纪法内容不能互相抵触、党内法规制定与国家立法相辅相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保持连续性等;其次是明确党纪与国法的权力边界,包括区分党纪与国法的适用范围、区分党内法规和法律适用的领域、区分党内法规与法律的适用标准;再次是建立完善的纪法衔接程序,包括完善线索的精准分流及动态流转、完善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衔接机制、完善案件各审理环节的衔接机制等,最后是健全纪委监委内外部监督机制,包括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健全外部监督机制等。

关键词

监察体制改革/纪委/监委/衔接机制/党内法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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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导师

孙大雄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华中师范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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