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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在群众性体育运动中的适用研究

陈挥镜

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在群众性体育运动中的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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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浙江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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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甘风险是指被害一方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面临一定风险的情形下,仍自愿采取冒险行为,从而自行承担风险发生所造成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实施之前,我国侵权责任法对自甘风险并无特别规定的缘由,司法实践中对自甘风险的适用情形存在较大差异。在判定受害人自甘风险时,法官们常常将其与受害人同意、与有过失以及加害人无过错等情形混淆。为解决这一问题,《民法典》出台后,明确提出了文体活动自甘风险规则,将其作为一种法定的免责事由加以适用。但对规则所提及的“一定风险”“文体活动”“参加者”“法律效果”等内容如何界定,都无法从法条中直接得到答案,导致司法者无法准确适用自甘风险规则。为此,学界对此条款在群众性体育活动的适用进行一定学理探讨,本文对此展开研究。 本文通过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途径,收集、归纳自甘风险相关的司法裁判案例,对比其在民法典颁布前后适用的司法实践情况,总结三个主要差异,即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领域范围及适用主体范围变化、法院认定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及相应标准改变、自甘风险规则免责地位明确。结合其存在的差异分析发现,自甘风险规则在适用过程中存在适用范围不清晰、适用要件认定困难、法律效果适用不一等诸多问题。同样的纠纷类型却有不同的裁判结果,既易于引发社会争议,也易于模糊文体活动的社会参与者之间的责任界限。 基于此,本文从自甘风险的理论基础出发,阐述司法者判断背后蕴含的法理价值,包括个人主义、分配正义、可容许的危险等理论。不同的理论在不同的领域中适用具有合理性,并需要以特定领域为适用基础。同时,阐释了自甘风险限定于特定领域即文体活动领域的原义。这一限定旨在与过失相抵、公平责任原则作区分,在承认文体活动中的固有风险基础上,凸显自甘风险规则独立免责的法律地位,以满足群众性体育运动发展的需要。最后,分析群众性体育运动特征,包括参加者注意义务低、受害人举证困难、救济途径单一,揭示了其应适用特殊的责任分担规则的缘由,为自甘风险规则在特定领域适用提供正当性基础。 结合上述理论,本文提出自甘风险规则在群众性体育运动中适用的优化。首先,在适用范围上,将其活动范围限缩在群众性体育运动领域,其含义要远远窄于传统民法意义上的自甘风险。在适用主体上,明确群众性体育运动参与者的范围,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观众。其次,在适用要件上,将受害人知悉风险且自愿参加分作两个标准,一个是知悉风险,包括明示与默示两种方式。明示的风险不以明示内容为固有标准,需要以受害人同意作区分。默示的风险需要结合参与者年龄、行为能力等客观的条件推断其主观意图,具体判断应采取普通大众参与运动的认知标准。另一个是自愿参加,判断内容为非受到胁迫与欺诈,包括主观与客观两个判断标准,主观上应不存在“外界压力”,客观上不存在替代的选择。在对故意及重大过失认定上,结合加害者的注意义务,体育规则的特殊性,作为多角度地认定其注意义务的条件。最后,在适用效果上,通过解释论的方法严格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法律效果为免责,不再适用公平责任,非自甘风险范畴的侵权行为则应适用过错原则填平受害者的损失,同时排除活动组织者责任的适用,从而使得自甘风险规则能够有效地解决群众性体育运动的人身侵权纠纷。

关键词

民法典/群众性体育运动/自甘风险/受害人同意/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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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民商法学

导师

邓佑文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浙江师范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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