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我国公司股权集中度普遍较高,控股股东操纵公司损害公司整体、公司内其他股东以及公众投资者利益的问题更为显著,且近年来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特征。通常控股股东与公司利益有极高的关联性,由此会更加关注公司的盈利状态和持续发展,但是当大股东能够控制公司以达到最大限度维护其权益的同时,也为其侵吞公司资产大开方便之门,公司治理制度建设中难以回避控股股东削减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权责问题更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的重点难点,而确立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是明确控股股东权利的界限,申明控股股东责任的重要途径。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控股股东负有信义义务,仅在关联交易和清算等方面对控股股东有所规制,不足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通过比较分析、案例分析、文献分析等研究方法,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控股股东”+“信义义务”为关键词所筛选41份样本案例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司法实务中控股股东认定过于机械,重形式轻实质;控股股东违信之司法审查标准缺乏;控股股东信义义务体系没有建立,不利于救济公司、中小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虽然2021年以后公布的两部公司法草案都强化了对控股股东的限制,但没能解决控股股东司法认定标准、控股股东信义义务法定化和体系化等问题,不能有效实现从前端义务规制到后续责任追究的全面遏制控股股东滥用优势地位、进一步健全相关利益群体救济机制的目标。因此,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控股股东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发生、?高司法审查的精准度,建议立法明确控股股东承担信义义务,除非控股股东能够举证证明没有滥用股权或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损害的事实,否则应当对公司、股东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公司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