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盘活农村集体资产、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民法典》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意味着其可以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农村改革的“最后一公里”被打通。此次身份确认结束了其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的状态,但并没有对其治理结构的构建提供具体指引,作为法律拟制主体,如果没有完善的内部治理,就如同没有大脑,无法发挥作用。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内部治理问题依然处于探索阶段,理论界对内部治理结构的设置也存在争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也尚未出台,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难以实现设立目的。因而,需要结合内部治理存在的问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内部治理结构模式进行讨论分析,从三个方面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内部治理结构。 本文除导论与结论外,主要包括四部分。 第一部分着重阐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内部特殊构造。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的主要目的是追求经营利润、壮大集体资产、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其本应属于营利法人。但在功能主义的区分下,《民法典》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划为特别法人,目的是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进行区分,意在对其内部治理进行特殊构造。正是由于这种定位不清,目前构造仍存在较大分歧。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内部治理结构的构造应当以“特殊性”为逻辑起点,通过分析其“特殊性”对治理结构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构建起具体的治理结构。 第二部分主要对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内部治理的困境进行剖析。通过对部分地区进行考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内部治理主要存在以下四个问题。即内部治理机构混乱,村委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重合;治理章程形式化,章程难以发挥行为准则的作用;成员股东治理水平不高,大多数成员生产经营能力较差;非成员股东治理缺位,非成员股东通常只享有收益分配权,难以享有内部治理的权利。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源主要在于制度改革中农民主体的参与积极性减少、村委会的替代治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目标和功能定位存在偏差。 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模式选择。对治理结构模式的研究需要考量顶层政策的设计以及地方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大部分地区基本按照“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来构建治理结构,但各地区在具体治理机构的设置方面存在差异。目前关于治理结构的理论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公司法人治理模仿论、国企组织治理模仿论以及特别法人自治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模式需要与集体财产股份化和集体所有制相契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目标相匹配和特殊性相适应等。相比较而言,特别法人自治论考虑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阶段性,更具有合理性。 第四部分论述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路径。一是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治理方向。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定位为出发点,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一定的自主探索权,坚持经济功能与社会保障功能协调发展。二是完善内部组织机构的运行。治理结构是法人治理良好运转的基础,主要是对“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进行完善,构建一套科学的决策机制、高效的执行机制以及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三是提升治理主体的治理效能。将广大成员的利益统一起来,使每位成员的治理积极性得到提升,投入法人治理中,达到集体资产增值保值、壮大集体经济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