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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约》下中国法院优化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机制研究

林燚

《新加坡公约》下中国法院优化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机制研究

林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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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浙江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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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贸易发展的全球化,及时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维系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业合作关系已成为商事纠纷解决的重要追求。商事调解以其快速便捷、非对抗性、保密性强等优势获得了国际商事主体的青睐,逐渐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国际商事调解蓬勃发展的今天,因为各国国内执行机制方面的差异,使得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正日渐成为阻碍其发展的重要原因,《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便应运而生,于2019年8月开放签署,2020年9月12日正式生效。《公约》的诞生使得商事调解获得了与诉讼仲裁并列的法律地位。 本文围绕中国法院执行国际商事和解协议展开,探讨公约生效后对我国法院执行国际商事和解协议带来的挑战,研究我国现有执行机制与《公约》直接执行机制的差异以及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域外执行实践的基础上,探讨在《公约》背景下我国法院如何优化执行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机制。 第一部分通过分析《公约》项下的执行机制,指出我国法院执行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所面临的挑战。由于我国执行机制与《公约》规定存在差异,如果《公约》在我国落地实施,中国法院将会面临国内外和解协议待遇差异、缺乏统一商事调解立法、国际商事和解协议难以通过现有执行制度执行以及公约条款模糊等问题。 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我国法院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基础和制度基础。中国法院得以执行和解协议的理论基础在于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和解协议自身所具备的法律效力。当前我国法院主要通过公证、支付令、司法确认等前置转换程序执行,且创新地提出了“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和借鉴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域外执行实践。各国对于《公约》的融入程度并不高,其中通过结合公约理念促进各国商事调解制度建设、推动当事人达成调解前协议以加强和解协议执行力的做法是值得我国所借鉴的。 第四部分法院结合自身职能优化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执行机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借鉴《公约》价值理念优化司法确认制度、颁布司法解释细化执行规则、发布典型案例指导和解协议执行实践以及利用法院试点改革工作逐步提升和解协议的执行力,认可个人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

《新加坡公约》/中国法院/国际商事调解/商事和解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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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国际法学

导师

吴卡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浙江师范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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