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气候变化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不可再生的化石燃料需要被减少使用,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风力发电在此背景下得到了巨大的发展,海上风力发电作为风力发电的其中一个分支,在风力发电中占据重要地位。我国的海上风力发电高速发展期源于技术进步和陆上风力发电的发展停滞。同时,海上风力发电的高速发展期与我国的海洋执法体系改革产生了时间点上的重叠,因为海洋执法体系改革不可避免地也对海上风力发电项目的执法造成了巨大的影响,需要予以明晰。后机构改革时代,能否理顺海上风力发电的执法问题,也代表其他海洋执法问题能否得到理顺,在此基础上,海上风力发电的执法问题能够得到理顺并解决,就意味着我国的海洋执法体系中存在的症结和堵点同样能够得到理顺和解决。 首先,是海上风电海域行政执法的核心要义,海上风电海域行政执法的概念及复杂性决定海上风电项目与其他用海活动不同,并通过对海上风电项目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分析,明确了海上风力发电海域行政执法的具体边界。 其次,是改革后的海上风电海域行政执法格局梳理。2018年改革改变了海洋管理与执法体制逻辑,改变了海上风力发电审批主体和监管与执法主体,并分别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进行了执法格局的具体构建。得出了中央层面确立了海警海事进行直接执法,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作为海上风力发电管理的行业部门进行监督执法的中央模式。还得出了地方层面根据改革方案不同,分为体制改革、行政委托、事权划转三种模式,虽然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是理论上的执法主体,但是地方综合海洋执法队伍是实际上的主要执法主体的这一结论。 再次,分析了海上风电海域行政执法不足及成因。机构改革后,海上风力发电在执法上存在央地管辖权划分缺乏明确标准导致的央地部门在管辖上存在冲突、改革模式造成关系未理顺导致的调查与处罚的主体不统一、顶层设计缺乏导致的部门间协调机制的缺乏和对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需求认识不足导致的海上风电事中事后监管难覆盖。 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先要从多方面、多角度明确央地执法权限上的划分,进而要抛弃行政委托的执法模式,在此基础上要建立跨部门执法协调机制,且使各行业主管部门具有相应执法力量可以有多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