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僵局是近些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实践中,合同僵局的具体形态复杂多样,不论是何种形态的合同僵局,若一味遵循合同严守原则对当事人有害无益,而打破合同僵局使合同双方当事人从合同拘束力中解脱出来,对提高市场交易效率与资源利用率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务界,由于我国在合同僵局领域长期处于立法空白状态,审判机关大多参照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判决思路,围绕违约方解除权问题审理合同僵局案件。虽然各级地方法院对合同僵局类案的判决存在矛盾,但也为《民法典》违约方解除权制度的出台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在学术界,受传统民法理论中合同严守原则和禁止非法获利原则的限制,违约方理论上无权解除合同。但随着民法学界对经济学原理中效率违约理论与有限理性理论的吸收和发展,违约方解除权的实质正当性得以从利益、构造和现实等三个层面予以证成,为《民法典》中违约方解除权制度的出台奠定了理论基础。立法上,《民法典》在继承原《合同法》第110条继续履行抗辩规则的基础上增设了第580条第2款,填补了我国破解合同僵局领域的立法空白。 虽然《民法典》第580条的出台为破解合同僵局提供了路径指引,但受制于立法技术及保守立法态度的制约,其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理解与适用上的争议。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发现:首先,各级地方法院对第580条的制度定位不明确;其次,对于金钱债务合同僵局的破解,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最后,对于合同解除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判定,不同法院的判决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当下应尽快出台必要的司法解释,对《民法典》违约方解除权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规范性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