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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中知情同意困境及纾解路径研究

赵廷雨

个人信息保护中知情同意困境及纾解路径研究

赵廷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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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上海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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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成为推动数据经济发展最为重要的动力和资源。然而,在个人信息的处理过程中,存在着过度利用甚至滥用个人信息的现象。由于个人信息之上承载着大量的人格利益,因此对个人信息的侵犯危及主体人格的自由和平等。基于此,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应运而生,目的就是为了捍卫个人信息之上承载着的人格权益。 在当今世界的个人信息保护理论之中,知情同意规则可以说是最为基础和重要的一项规则,各国都将其置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核心位置。追溯起来,它有着两大法理渊源,即人格权益保护理论和意思自治理论,从这两大理论分别延伸出了德国信息自决权理论和美国的信息隐私权理论。这两大理论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都非常深远,二者共同构成了知情同意规则的理论根基。虽然两大法域的个人信息保护理论所依据的法理基础不尽相同,但最终殊途同归,皆注重信息主体的控制权和决定权。知情同意规则在欧美国家经过数十载的发展,已经趋于成熟,并成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核心理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在时间上来说相对欧美国家比较滞后,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却非常迅速。知情同意规则在我国法治视野中首次出现是在2011年的《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从此知情同意规则便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知情同意规则,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重要规则,在我国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和完善,最终在《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被彻底确立下来:这两部法律都进一步强调了“知情同意”的重要性,认为它是保护个人信息最重要的法律基础。 然而,随着信息多元化和信息传播的普及化,知情同意规则无论在充分告知层面还是有效同意层面都面临着瓶颈和困境。首先,在立法方面,对于知情同意规则的相关规定大多是概括性的,并未构建该制度的细化规则,更有甚者,各项规定之间还存在冲突和矛盾的现象,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其次,信息处理者借助巨大的信息和技术优势,不合法不合理地收集、处理、使用个人信息的现象层出不穷,甚至成为了行业的潜规则。因此,知情同意规则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出现了“告知不充分”、“告而不知”、“裹挟同意”等现象,学界也出现了知情同意规则的存废之争。是否应当坚守知情同意规则以及如何找到知情同意困境的纾解路径,有着奠定个人信息保护基石的作用。鉴于此,需要对知情同意规则做进一步的系统理论研究,明确知情同意规则在处理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中的地位,同时寻求走出现有知情同意规则困境的路径。 学界有很多学者对知情同意规则持否定态度,归纳其观点,主要可以分为彻底摒弃知情同意规则的“革命式”路径、保留知情同意规则但对其进行大刀阔斧的整改的“变革式”路径。本文认为,对知情同意规则的抛弃是人格权对数据经济发展的让步,知情同意规则作为风险防范规则有其必要性,应当坚守并修正知情同意规则。文章最后两章针对知情同意规则中“充分告知”和“有效同意”两个困境,分别提出了具体的修正方法,以期对于现有的知情同意困境提出可行性的建议和改进思路,从而使知情同意规则真正发挥其对信息主体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作用。 本文主要运用了立法论和解释论相结合的方法,针对实践中对于知情同意规则的误读进行厘清,以匡正实践中看似合规实则违法的现象;同时对于现有知情同意规则的缺失进行补足,使知情同意规则的规制更加具体和细节化,以完善现有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体系。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知情同意规则/纾解路径/隐私权/法律规制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硕士(非法学)

导师

刘洋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上海财经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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