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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货主播的产品侵权责任研究

李朝晖

带货主播的产品侵权责任研究

李朝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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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大连海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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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网络直播带货应运而生,创造了许多商业奇迹。然而,带货主播作为网络直播带货的重要主体,其直播带货行为造成的产品侵权问题屡见不鲜。由于直播带货模式复杂多样,现行法对带货主播的主体定位不明确、存在缺位之处,无法准确认定带货主播的产品侵权责任。因此,厘清不同网络直播带货模式下带货主播的产品侵权责任是我国急需解决的问题。 带货主播在网络直播带货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带货主播的优劣决定了产品质量的好坏。当带货主播出现产品侵权问题时,带货主播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是关切交易多方利益的问题,也涉及带货主播的规制问题。然而,从产品侵权的现行法来看,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规制带货主播责任存在不足,比如现行法对带货主播的主体定位不准确、权利义务模糊等问题。因此,厘清现行法未明文规定的带货主播的法律地位,是认定带货主播产品侵权责任的核心问题。在不同的网络直播带货模式下,带货主播的法律地位自然不同。自营模式下,带货主播的地位一般同生产者或销售者,而在他营模式下,可将带货主播划分为广告代言人或者中介人。由此可知,自营模式下带货主播承担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产品侵权责任,而在他营模式下,带货主播主要对直播带货过程中个人过错引起的产品侵权问题承担责任。同时,要认定带货主播的产品侵权行为,必须查明权利受损者和侵害行为所涉及的商品种类及范围等具体情况。最后,对于带货主播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自营模式下带货主播应适用生产者或销售者产品侵权的归责原则,并就财产、人身等损害进行赔偿。而在他营模式下,当带货主播作为广告代言人可能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共同侵权,也可能单独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可以在《广告法》中为带货主播设置承担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使其特殊情况下对买家“先行赔付”。另外,当带货主播作为中介人构成产品侵权时,承担连带责任过于严格且不易区分责任份额,带货主播承担补充责任是最优选择,符合公平的理念。

关键词

直播平台/带货主播/产品侵权责任/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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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

导师

魏国君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大连海事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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