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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中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问题研究

李清晨

直播带货中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问题研究

李清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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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大连海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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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直播带货作为新兴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消费者有权知悉哪些交易相关信息,有权从哪些主体处获取信息,消费者知情权受损后应向谁求偿,消费者应通过何种方式维护知情权,现行法律法规均缺乏针对直播带货这一特殊线上销售方式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明确规定,导致通过这种特殊线上销售方式进行消费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严重不足。 直播带货具有直观性、互动性、时效性、娱乐性等特征,销售模式的转变也使直播带货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和实现方式展现出新的特点,上述特征决定了直播带货中的消费者知情权更易受到侵害,进而决定其保护具有特殊性。即直播带货消费者需要更加全面的信息披露、更多元的信息获取路径、更便捷的权利救济途径,以及对相关主体进行更加严格的义务责任配置来保证其知情权的充分实现。 通过分析直播带货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可以发现,现行法在调整直播带货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中存在着直播带货消费者知情的信息范围和路径不全面、消费者知情权救济困难的问题。 扩大直播带货消费者知情的信息范围,既包括与商品、服务本身相关的信息,也包括直播间氛围、直播间数据流量信息、主播与商家的真实商业关联、售后、维权渠道等影响消费的其他信息,并明确消费者获悉上述信息的具体方式。同时,增加主播、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以更全面的信息披露和更多元的信息获取路径加强对直播带货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根据不同类型主播、商家、平台、MCN机构的特点和功能厘定其法律地位,明确消费者知情权受损后的求偿主体,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主体对交易的影响程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对其进行更加严格的义务责任配置。此外,通过加强消协、行政部门对直播带货消费者知情权的线上救济,完善线上诉讼、在线仲裁、在线调解机制,以更便捷的权利救济途径解决直播带货消费者知情权受损后维权成本高、维权难的问题。

关键词

直播带货/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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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林一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大连海事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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