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互联网+”背景下,信息技术与社会生产生活方式深度融合,催生了新经济业态的蓬勃发展。餐饮行业、蔬菜水果零售业等传统产业也搭上了信息化的快车道,形成了新经济业态下的网约配送行业。近年来,在严格的疫情防控政策刺激下,网约配送行业迅猛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也更加旺盛,为劳动力市场提供了许多就业机会,配送员骑上电动车就可以走上工作岗位。随着这部分群体的不断壮大,形成了“网约配送员”这一专门的职业分类。 伴随着网约配送员规模的扩大,平台企业用工成本和法律风险也在增加,于是网约配送行业不断调整用工模式,经历由自营到专送再到众包的用工模式更迭,这也导致网约配送员与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逐渐模糊。尤其是众包模式中的网约配送员,相较于其他用工模式,网约配送员的自主性和自由度更强,加上外卖配送平台引入众包服务公司与之签订民事合作协议,导致其劳动关系的认定和劳动权益的保障存在更大的困难,也更值得认真研究。 本文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有关众包型网约配送员所涉及的司法纠纷案件,对检索出的案例争议焦点进行分类归纳。同时采用交叉学科研究和文献研究法,从社会学、民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不同角度分析众包型网约配送员的现实困境及其原因,总结出众包型网约配送员劳动权益保障的难题主要存在于三个方面。其一,众包型网约配送员与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其中既包括与外卖配送平台之间的关系,也包括与众包服务公司间的关系,对于由此而产生的纠纷,是认定为劳动关系还是民事关系,司法判决结果不一。其二,众包型网约配送员致人损害时的侵权责任承担存在争议,有的判定由外卖配送平台承担侵权责任,有的判定由众包服务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甚至还有的判定由众包型网约配送员自行承担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其三,众包型网约配送员在劳动过程中受到职业伤害时的法律保障不足,他们无法享受工伤保险保障,而既有的“商业意外伤害险”也不足以提供充分的保护,虽然有些地区进行了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探索,但暂未形成统一的范式,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究其本质原因,主要是因为劳动法及劳动关系的“旧”规定无法适用于新经济业态下众包用工的“新”特征。因此针对上述问题及原因,本文提出了对应的完善意见。第一可以适当借鉴国外“类雇员”概念,创建第三类劳动者制度,具体以工作时间为标准区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与第三类劳动者关系。第二明确众包型网约配送员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应当是平台企业,同时要保证平台企业合理的追偿权。第三是改造和完善新就业形态下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制度,以解决广大众包型网约配送员劳动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