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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研究

王微雅

我国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研究

王微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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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华南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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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可抗辩条款被规定在中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该条款一度大大缓解了保险市场中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任危机,倾向性地保护相对来说弱势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对促进保险市场规模的扩大和迅速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立法的过于刚性、简略,在越来越多的保险合同纠纷中产生了一定的适用争议,本文就不可抗辩条款在具体司法实务中产生的适用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与分析。 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不可抗辩条款研究的背景以及价值和研究意义,同时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本文主要采用案例研究、经济分析法学以及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试图结合实务裁判对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并对现有学术研究成果做了简要介绍,对各专家学者关于不可抗辩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产生适用问题的观点进行对比,为下文的研究论述打下基础。 第二章首先介绍不可抗辩条款的基本理论,并在现有理论背景下用司法案例的适用分歧引出不可抗辩条款在司法案例中的争议焦点。具体而言,首先从不可抗辩条款的定义着手,同时简要梳理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历史沿革和法理基础。中国保险行业起步较晚,不可抗辩条款作为从国外引入的“舶来品”,在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适用问题争议,本章选取了三个案情相似但审理思路矛盾的案件,归纳出两个争议焦点即欺诈投保是否可以排除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以及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才发生保险事故又是否是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前提。由此又引申出在司法实践当中关于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其他问题,如适用的保险合同范围、复效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期间起算标准以及合同撤销权和保险人法定解除权之间的关系等。 第三章逐一分析不可抗辩条款的主要适用问题。首先,关于欺诈投保是否适用不可抗辩条款,本文参考了国外譬如德国立法体例的经验,并从对价平衡、法律评价体系的统一等角度分析得出,欺诈投保应当作为不可抗辩条款的除外情形;其次关于保险合同成立后两年内出险是否应当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笔者从不可抗辩条款创设目的出发,结合立法解释,认为无论从条文本身还是从立法目的来讲,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前提应当是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发生的保险事故。同时,本章还分析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其他适用问题,例如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保险合同类型范围,复效合同的可抗辩期间如何起算以及保险合同解除权与民法撤销权之间的关系如何取舍的问题,并分别从实务操作角度分析提出了本文的观点。 第四章是对中国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的完善建议。本章根据上文中对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争议以及分析论证后得出的结论,结合现行保险行业的实务情况,笔者给出进一步完善不可抗辩条款的相关意见。例如,第一明确规定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四种例外情形,具体包括未足额交纳保费、被保险人在可抗辩期间死亡、超出保险保障范围以及欺诈投保,第二完善保险合同复效后可抗辩期间的计算,第三设立不可抗辩条款的相关配套制度,具体而言首先需对核保行为进行规制,其次完善保险代理人制度,最后完善告知义务的规定。希望对不可抗辩条款更好地发挥出对保险市场发展的证明积极作用提供一些参考,同时也是对该条款能够真正实现其立法价值的期许。

关键词

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法律适用/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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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

导师

叶竹盛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华南理工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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