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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员的法律责任

周瑞

论仲裁员的法律责任

周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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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宁波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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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事仲裁程序的灵魂是仲裁员,仲裁员责任制度是仲裁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本文以仲裁员的法律责任为研究主题,采用比较研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等研究方法,循着由普遍到特殊的逻辑进路,对仲裁员法律责任进行普遍视角的研究并得出相关结论的基础上,就我国关于仲裁员法律责任的立法规定进行评析。 本文分为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分析了仲裁程序中的仲裁员的角色定位及其与仲裁机构的关系。仲裁程序基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而开始,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处于居中裁判者的地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和某种特定身份关系的混合关系;在机构仲裁的情形之下,仲裁员独立于仲裁机构,由其组成的仲裁庭对案件享有独立仲裁作出裁决的权利。 第二部分论证了仲裁员法律责任的性质并分析了仲裁员对法律责任的具体承担。仲裁员对于履行仲裁职责时存在不当行为造成损失的,应该视情形不同而分别承担有限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承担可以采用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刑事责任的承担上则可以根据受贿罪或枉法仲裁罪等罪名,并根据违法犯罪行为的程度不同进行量刑,可以适用主刑加附加刑等。 第三部分评析了我国仲裁员法律责任的相关立法规定。我国《仲裁法》虽然规定了仲裁员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但并未明确其性质,对仲裁员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也未做规定。我国《刑法》专门设立了“枉法仲裁罪”的罪名以追究仲裁员的刑事责任,但对该罪的规定中对于“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尚有待进一步明确,且基于仲裁这种不同于诉讼的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之上的争议解决方式的特点,“枉法仲裁罪”在适用中对于是否存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进行枉法裁决的事实进行认定时,何谓主观故意和对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因此,应在修改《仲裁法》时,明确采取仲裁员的有限责任豁免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采取审慎适用“枉法仲裁罪”的司法态度以解决该罪名在适用中遇到的难题。

关键词

仲裁员/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司法实践/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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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

导师

尹力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宁波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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