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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权行使的司法审查

王玲钰

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权行使的司法审查

王玲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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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宁波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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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行政协议纳入案件受理范围,行政协议案件激增,主要集中在行政机关违法变更、解除的案件上。行政机关的单方变更解除权包涵了不同属性的权利类型,可以将其分为行政优益权下的情形和合同权利下的情形。司法实践存在对单方变更解除权审查标准适用不统一、行使条件审查宽泛、权力行使程序审查不明确几个方面的困境,导致司法审查困境的成因是司法实务界采取单一的审查路径以及相关立法缺位。为走出司法审查的困境,应明确对单方变更解除权的司法审查路径,采用双重审查路径,并对不同路径下的审查规则进行完善。由此,构建一套立体、系统的司法审查方法,以填补立法空缺、有效化解纠纷。 文章主要从四个部分展开研究: 第一部分,对不同角度下单方变更解除权的含义进行对比,明确应当对其进行扩大解释,不仅包含行政法上的单方变更解除权,还应涵盖民商事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下的情形。通过梳理单方变更解除权的法律依据、分析其法律属性,以法律效果为依据,将其分为基于合同权利的情形和基于行政优益权的情形。 第二部分,检索并分析有关案例,梳理出单方变更解除权审查的困境主要表现在审查标准适用不统一、行使条件审查宽泛、权力行使程序审查不明确这三个方面,导致审查困境的成因是司法实务界采取单一的审查路径以及相关立法缺位。 第三部分,实务界采用单一的审查路径导致了司法审查的困境,应对此种困境的关键在于对单方变更解除权进行类型化,将其划分为基于合同权利的审查路径和基于行政优益权的审查路径,并确定合同权利优先审查的规则。 第四部分,为减少立法缺位对司法审查的影响,作者对不同路径下的司法审查规则进行完善,由此形成一套双路径、立体化的审查规则。其中,合同权利的审查路径从审查标准、归责原则、审查方范围及举证责任四个方面进行明晰,同时明确了审查合同权利的法律依据;而行政优益权下的审查路径则以“要素加标准”的模式展开,将单方变更解除行为分为三个要素,并明确与之对应的标准。

关键词

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权/审查标准/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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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夏雨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宁波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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