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安机关的非警务活动过多,已经成为当前全国公安机关普遍面临的现实问题。本文以非警务类警情先期处置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位为切入点,通过对非警务类警情先期处置的概念、范围以及法律效力等进行解读,全方位剖析现有的非警务类警情先期处置模式存在的优势和弊端,结合具体实践,对我国非警务类警情的法律规制提出意见建议。 文章第一部分主要指明非警务类警情先期处置工作的理论基础。首先指出开展先期处置必须遵守信赖保护原则,结合我国在信赖保护方面的立法现状和实务中常见的信赖保护原则有关情形,指明信赖保护原则在非警务类警情的法律规制中的必要性。同时,结合非警务类警情的先期处置需要各行政机关共同参与、通力配合的实际,指出分工合作原则在非警务类警情先期处置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对分工合作原则如何发挥作用进行深入解读。 文章第二部分主要解读非警务类警情先期处置的实践及在此过程中体现出的主要成效和经验。首先对全国范围内及浙江省范围内开展非警务类警情先期处置的主要实践进行分析,指出优势与弊端,在此基础上总结当前我国非警务类警情处置的普遍现状,进而从行政机关和报警人两个角度,对非警务类警情先期处置为解决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等工作带来的促进作用,即有效推动了专业与责任的统一、专业与服务的统一。 文章第三部分主要分析我国非警务类警情先期处置的立法现状以及当前实务工作面临的问题。首先明确指出我国在非警务类警情先期处置方面的法律法规还相对单薄,且各地所制订的规章制度形式内容未较好统一,以此指出该领域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同时,当前的非警务类警情先期处置工作实务仍然面临性质不清、形式杂乱、救济不明等瓶颈,需要用法律的强制力予以化解。 文章第四部分主要解析非警务类警情先期处置的具体措施。首先明确先期处置工作的性质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其次对实务中使用最普遍的先期处置措施进行归纳,分别剖析优势和短板,指出需要由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环节。最后重点分析先期处置工作的救济,在分析救济渠道的基础上明确救济形式,即对因行政机关不作为、作为过度而导致的群众利益损失给予赔偿,对无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