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第996条在法律制度层面打破了违约与侵权对立的局面,为在违约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支撑。但该条文的规定还较为模糊,定位不够清晰,适用存在困难,因而亟需明确精神利益在违约诉讼中的救济途径。本文以第 996 条为线索,统计梳理司法裁判和相关条款,对案例进行类型化研究,结合基础理论,以期得出违约侵害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之道。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绪论。以选题背景展开,阐述违约侵害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再对违约侵害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构建、适用途径、学术观点等方面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叙述。 第二部分,梳理违约侵害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争议与司法现状。首先对违约侵害人格精神损害赔偿条款的两种理论学说进行分析,探讨违约与侵权两种理论形态的学说,再以司法案例为基础,综述司法实践中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和不予支持的概况。 第三部分,以《民法典》第 996 条作为逻辑起点,分析违约侵害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是《民法典》出台以前施行的旧规及其背后的理念所造成的阻碍,导致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条款的法律性质不明;其次,“人格权”和“损失”的含义被限缩,导致《民法典》第 996 条适用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可适用性减弱;再有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违约诉讼与侵权诉讼混合现象,适用范围不明确;最后,判决书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适用说理不足,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笼统模糊。 第四部分,首先从立法和实务两个角度对这一条款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其次剖析违约侵害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条款,探究“人格权”和“损失”的范围;再通过梳理 350 份适用《民法典》第 996 条的案件,选取理论与实践中都较为典型的合同种类进行研究;最后分析违约侵害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 第五部分,首先提出违约侵害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焦点条文的解释路径;其次应对“人格权”和“损失”做扩大解释;再立足于现有立法和学界的态度,通过对违约侵害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可适用的合同种类进行类型化区分;最后针对违约侵害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方式提出适用原则,结合法技术手段的正确运用方式,以求完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