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害人承诺具有阻却犯罪违法性成立的作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这种超法规阻却犯罪事由的发挥却有一定限制,尤其是在分析被害人承诺错误的各种情形时,都围绕着承诺的效力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如被害人自身的表达错误、动机错误或者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胁迫等原因产生的认识错误,这些错误对承诺效力的影响并不能一概而论。 要从根本上解决关于被害人承诺错误的效力问题,首先明确被害人承诺错误的研究范围,即因为自身因素或者外力因素干扰,继而作出违反真实意思表达的承诺情形。其与“被害人承诺瑕疵”,是一种包含关系,与“刑法错误论中的错误”则在研究视角、研究内容和研究定位三个方面存在差异和不同。 关于被害人承诺错误效力认定的现有学说,在解决被害人承诺错误的效力认定时都存在不足:全面无效说站在被害人角度考量其主观真意的标准,几乎全面否定被害人承诺错误的有效性。新全面无效说一方面对被害人自治权的使用太过理想化,另一方面该学说在第二个层次对刑事责任分配提出标准以保障刑罚公正的做法,本质上也和现有的主流刑法归责理论相悖。主观真意说不仅会导致刑罚处罚范围的扩大化,还可能会混淆不同犯罪在类型上的本质差别。法益关系错误说则有法益关系构成要素的内涵不明确、所持的静态法益观过于片面、在类似于乘人之危导致紧急状况下的被害人承诺场合会导致结论不当的缺陷。 对此,本文在法益关系错误说的基础上,寻找另外的解释路径和理论,提出了修正的法益关系错误说:在被害人承诺错误的场合,与法益无关的错误原则上有效。但如果被害人在特定情形下带有特定目的对法益处分,且该目的的实现本身就是法益的一部分或者该目的与法益存在紧密联系时,行为人以欺诈、威胁等不法手段致使被害人目的落空时,此时被害人承诺无效。其中,该理论中的“特定情形”主要是指与紧急状态和乘人之危相类似的情形,“特定目的”是法益的一部分或者与法益相关,需要和上文中的“特定情形”合并,并结合个案中的事实进行解释。修正的法益关系错误说的具体判断标准可以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判断错误的类型。如果这种错误是仅仅是由于被害人自身原因产生的,承诺有效;如果该错误的产生还包括行为人的因素,则进入第二步的判断步骤。第二步,判断错误的性质是否属于法益关系错误,若该错误属于法益关系错误,承诺有效;若与法益并无关系,则进入第三步的判断步骤。第三步,判断该错误下的法益处分目的是否与法益相关或者本身就是法益的组成部分。如果在特定情形下被害人处分特定法益带有一定目的性,且该目的的实现本身是法益的一部分或者与法益存在紧密关联的,承诺无效;否则承诺有效。 修正的法益关系错误说在理论上可以契合被害人承诺的法理基础利益衡量说,同时也弥补现有被害人承诺错误理论学说的不足;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很好的解决常见的被害人承诺错误情形。本文依据导致承诺错误的因素来自被害人自身原因还是外部原因,分为因被害人自身原因产生的承诺错误、因行为人原因产生的承诺错误两大类错误类型,又将这两大类细分为判断错误、认识错误和动机错误等错误类型进行具体的案件类型化探讨,以运用该理论合理解决实务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