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合规视域下单位刑事责任认定问题研究

合规视域下单位刑事责任认定问题研究

潘彦伊

合规视域下单位刑事责任认定问题研究

潘彦伊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折叠

摘要

在合规全球化和保护民营企业的背景下,我国引入了刑事合规。刑事合规的刑法激励机制发挥效用的前提是有效区分单位责任与自然人责任,因此,加强对单位刑事责任认定问题的研究,具有基础性价值。目前,我国单位刑事责任的认定模式面临难以区分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与责任主义和罪责主义存在矛盾这两大问题,以至于单位责任认定体系与刑事合规制度难以契合,制约了我国刑事合规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本文以刑事合规为背景,从既有的单位刑事责任理论中,分析后选择出能够有效解决目前单位犯罪的治理问题、契合刑事合规制度的理论依据,基于该理论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单位刑事责任认定模式的建议,为扫清企业合规改革的合法性障碍,为我国刑事合规制度的建构和发展提供动力。 本文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目前企业合规制度的改革背景以及刑事合规的起源和理论基础,并阐述了在刑事合规背景下,我国区分单位责任与自然人责任的必要性。 第一章是刑事合规制度的引入与单位刑事责任认定困境。本章第一节对刑事合规制度的引入进行了分析,旨在说明刑事合规制度引入的必要性,分析刑事合规的域外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并总结目前我国刑事合规本土建构的基本内容。本章第二节介绍了在刑事合规背景下,我国单位刑事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主要分析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难以区分,二是单位刑事责任的认定有违反责任主义、罪责主义之嫌。 第二章是单位刑事责任正当化依据的理论分析。本章第一节对既有的单位刑事责任理论进行梳理,相关理论主要包括替代责任论、同一视理论、系统责任论、组织体刑事责任论、新组织体责任论。本章第二节对上述观点进行了评析,否定了替代责任论、系统责任论和同一视理论的观点,分析了传统组织体责任论的不足之处,肯定了新组织体责任论的优势。本章第三节分析了新组织体责任论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优势。在理论上,新组织责任论体具有以下优势:一是符合单位的独立实体特征,二是有利于正确理解单位与其内部自然人的关系,三是符合责任主义原则,四是契合我国《刑法》第30条、第31条对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在实践上,该论具有以下优势:一是有利于区分单位责任与自然人责任,二是有利于避免单位刑事责任认定范围的不当扩大或缩小,三是单位责任认定标准具有明确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本文采用新组织体责任论的观点,认为该理论更有利于我国单位犯罪论的体系稳定性,更能满足我国单位犯罪治理的需要。 第三章是新组织体责任论下单位刑事责任认定模式之完善。结合我国刑事合规背景,本章第一节提出单位刑事责任认定的客观方面要件,具体包括: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单位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单位犯罪行为所引发的危害后果。本章第二节提出单位刑事责任认定的主观方面,具体包括:单位犯罪故意的认定情形和单位过失的认定情形。

关键词

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法律认定/刑事合规制度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刑法学

导师

张正宇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