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法是现代公司法体系下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下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重要法律保障,通过这一保障,使困境中的企业脱困甚至重生,让各方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破产制度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大作用,也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以达到一种效率最高的平衡状态。但是,在制度的庇护之下,破产欺诈行为也层出不穷,“假破产、真逃债”“真破产、真逃债”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在个人破产法也已经试点开展的大背景下,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法解释如何面对我国破产实践中的破产欺诈行为,发挥刑法的功能,是迫切需要研究和讨论的问题。 本文的主体,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实务考察与问题归结。本部分包含第一章和第二章,首先基于中外立法的比较研究,对破产欺诈行为进行刑法语义下的内涵解读;随后基于对我国司法实践的观察,归纳实践中较常发生的破产欺诈行为类型,并将其区分为“事前行为”和“事后行为”,同时指出我国司法实践关于破产欺诈行为存在由法域冲突引起的刑法定性困境;然后对法域冲突的概念予以解释,主要包含对法秩序统一原理的实质介绍和违法关系论不同立场的说明;最后,通过对司法案例予以梳理,将法域冲突在破产欺诈行为定性上的体现予以归类介绍。其中包括:如何协调刑法与破产法在规范保护目的上的差异造成的冲突,在《破产法》这一前置法的制约下合理地确定破产欺诈行为入罪的判断标准,依据合法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逃避债务的行为能否阻却破产欺诈的刑事违法性;如何确定虚假破产罪的相关构成要件要素。 第二部分为理论梳理和方法选择。根据整体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介绍刑事违法性的判断方法,并提出自己的立场选择。在违法关系论的认识上,认为缓和的违法一元论存在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即其是在将“一般违法性”作为所有的违法行为的前提下推导出刑事违法行为具有从属性的结论;倡导违法相对论,对本文做出这一选择的理由予以解释说明,并对相关批判进行了回应。对于一元论者批判违法相对论违反刑法谦抑性的问题,本文认为刑法独立地规制一些危害性严重的、不为前置法所禁止的行为,并不违反刑法谦抑性,而是基于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所做出的当然结论。随后基于本文所支持的“刑事违法判断相对独立性”理论,提出法域冲突的协调方法。在该方法的具体内容上,本文认为将“法益”作为判断基准的方法有待商榷,主张应将“规范目的”作为主要基准,因为刑法应当按照其特有的规范保护目的来展开违法性的具体判断。 第三部分为方法展开与定性总结。在确立了违法相对论的立场和刑事违法判断相对独立性的原则之后,将其贯彻到破产欺诈行为定性中去。对比《刑法》和《破产法》关于破产欺诈的规范目的之本质差异,在违法性判断方面得出《刑法》相对于《破产法》而言具有更加偏向于保护制度利益和侧重主观要素评价等特点。籍由上述结论,回应第一章提出的问题,刑法要坚守其规范保护目的,刑法的介入应具有独立性;民法在评价破除欺诈行为时所考量的资料与刑事违法性判断并不相同,所以某些破产欺诈行为虽可依据合法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而得以在民法领域获得合法性依据,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用于解释虚假破产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也得到了确定,行为时点不应从属于破产法,具体行为方式应当做扩大解释,行为阶段应当涵盖破产和解、重整、清算的全过程。最后,呼应第一章的内容,按照“事前行为”和“事后行为”的区分标准,梳理刑法对于破产欺诈行为的规制方法,使得虚假破产罪和其它罪名得以发挥本应具有的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