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毒品犯罪一直以来在世界各国都受到严厉打击,毒品泛滥给个人、家庭、社会乃至国家都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在我国,众所周知,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对毒品犯罪一直都是高压打击。近些年来,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处罚,毒品交易方式也是日趋隐蔽,代购毒品作为一种新的毒品交易形式越来越频繁,代购毒品行为成为司法实务中毒品犯罪案件的一种常见类型。然而我国目前对代购毒品行为的司法规定,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的三次会议纪要。对于如何认定代购毒品行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以来充满争议,会议纪要对其内容的规制也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本文从我国代购毒品行为司法认定的依据出发,分析当前我国司法认定实践情况及存在的争议,继而提出当前司法认定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即认定代购毒品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评价标准缺陷和代购毒品中运输行为的评价争议,然后对代购毒品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进行认定评价,以期为代购毒品行为的司法认定提供思路。 除导言外,正文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讨论代购毒品行为的司法认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第一节主要研究我国当前司法认定的现状,梳理我国当前对代购毒品行为司法认定的依据,包括会议纪要和《立案追诉标准(三)》,然后主要依据2021年湖南省对代购毒品行为司法认定的判例,分析当前司法认定的争议;在第二节重点提出当前我国司法认定存在的两个问题,主要就是代购毒品构成贩卖毒品评价标准的缺陷和代购毒品中运输行为的评价争议。 第二章对代购毒品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进行分析。首先,在第一节分析代购毒品行为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前提,结合贩卖毒品罪的保护法益即毒品流通秩序和公众健康,代购毒品行为本身就会对保护法益造成危害,代购者在代购过程是否牟利不应成为认定贩卖毒品罪的标准,成立贩卖毒品罪应以有偿交付为要件,只要行为人符合了毒品的有偿交付,就应成立贩卖毒品罪。在第二节根据前文分析的贩卖毒品罪的法益和本质,对是否成立贩卖毒品罪的正犯和共犯的不同情况进行判断,并对认定代购毒品成立贩卖毒品罪的质疑进行回应。 第三章对代购毒品过程中运输行为的定性进行分析。在第一节讨论代购毒品中运输行为成立运输毒品罪的前提,结合会议纪要对运输行为的评价标准,本文对会议纪要认定运输毒品罪的标准提出了质疑,对运输毒品罪的运输行为进行了分析,并主张对代购中运输行为的定性要从运输行为本身出发,以运输的位移距离和促进毒品流通的意义两方面来综合认定。另外,运输毒品的数量不应成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标准。在第二节分析代购中运输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认定,主要分为两种情形,如果代购者与托购者之间产生有偿交付的情形,同时存在运输毒品行为的,应成立贩卖、运输毒品罪;如果代购者与托购者之间未产生有偿交付的情形,同时存在运输毒品行为的,应成立运输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