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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自治规则审查机制研究

操华健

网络平台自治规则审查机制研究

操华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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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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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平台自治规则是网络平台自我秩序化过程的必然产物,具有自治性、赋权性、技术性、强制性和隐蔽性的典型特征,是网络平台自我经营、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规范基础。从形式上看,网络平台自治规则是包括用户协议、交易规则、隐私政策、自律公约、群组协定等的一系列规则协议的总称。从内容上看,网络平台自治规则是网络平台企业、用户、商家等网络平台多元主体进行网络平台内部活动或行为、确认权利与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重要依据。网络平台自治规则的兴起既是网络平台企业私权自治的外在表现,也是网络平台内部法治需求的集中表达,并逐渐成为现代社会“软法之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较于各类传统意义上的市场经济组织,网络平台既是企业产品,又是公共空间,具有私权自治与社会公共治理的双重属性。通过制定和实施网络平台自治规则,网络平台内部形成了集用户准入权、规则制定权、经营管理权、行为处罚权和纠纷处理权等为一体的“私权力”体系。一旦现行规范体系形成了有利于网络平台的规则内容,网络平台企业便会极力促成和主导这类规范的生效与扩展,并以更强的动力和能力投入到网络平台自治规则的生产当中。在资本逐利的本能驱使下,网络平台企业不仅通过明面上的网络平台自治规则来限制和克减用户权益,还以隐蔽化的算法技术滥用来进行不正当竞争。 面对网络平台经济的复杂治理难题,现行以格式条款规制为基础、以“包容审慎”原则为指导的国家监管方式,存在着审查主体缺失、审查权责不明的突出问题,明显缺乏对于网络平台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命题的应对和思考。现有的格式条款司法诉讼、格式合同行政备案以及网信办部门约谈等规制手段,无法充分调动网络平台多元主体参与到网络平台自治规则的审查过程当中,形成有效、长效、常态化的审查机制,无法穿透网络平台自治规则的“技术面纱”和“合同外衣”,指向网络平台企业实质性的侵权责任。网络平台内部缺乏客观、公正的自我审查机制,网络平台外部缺乏直接、有效公权力监管。正是网络平台内外审查机制的缺失,导致了网络平台自治规则的失范风险与结果。 因此,网络平台自治规则的规范化建设,需要立足于技术规制与法律规制的路径融合,着眼于网络平台自治规则的审查机制,适时创新网络平台监管体系和制度框架。需要明确网络平台自治规则的审查主体、审查程序与审查责任,合理配置并督促网络平台企业履行算法说明和解释义务、承担经营管理和用户权益保障责任。从“技术中立”原则下的形式审查转向“权利束”保障原则下的内容审查,从消极、被动的事后审查转向多元主体参与、协调共治的“事前、事中、事后”一体化审查和系统化监管。此外,还需在综合审查机制和独立审查机制之间进行论证和比较,探讨独立审查机制建立的理论可能、制度前提和具体方案,明确网络平台自治规则审查的独立性、专业性与技术性要求,为网络平台自治规则审查创新提供机制引领与支持,从而提高国家网络平台治理现代化、法治化的能力与水平,促进网络平台经济有序、健康发展。

关键词

网络平台企业/自治规则/审查机制/技术规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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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学理论

导师

张德淼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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