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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

郭川阳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

郭川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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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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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合规不起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分期分批开展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目前尚处于改革试点和理论探索阶段。企业合规不起诉并非我国既有的法律概念,而是国内学者和实务部门将改革试点中检察机关对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后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方式称为合规不起诉。按照传统程序法理论中对不起诉的类型区分,合规不起诉实质上属于附条件不起诉的一种,合规整改即为对企业不起诉所附的条件,但与我国以未成人为适用对象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同,是一种新的不起诉类型。企业合规不起诉与现行法律规定的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等五种不起诉构成了不起诉制度体系,共同发挥着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等功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已在试点运行了近三年,对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维护公共利益和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该制度不仅突破了传统不起诉制度规则,且与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检察机关通知撤销案件等制度密切相关,进入立法势必带来刑事诉讼程序的结构调整。因此,很有必要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进行理论分析和深入研究。 企业合规不起诉有其制度生成的法理基础与实践来源,起诉便宜主义、恢复性司法和协商性司法是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起诉便宜主义理念下,不起诉是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一种权能,“企业合规整改”为企业出罪提供了正当性依据,检察机关据此对企业作出裁量不起诉,符合正当性要求。“企业合规整改”的内容是由检察机关与涉案企业共同确定的,不仅包括今后的犯罪预防,也包括修复被企业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性司法理论的核心要素是在诉讼各方共同参与下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可以为合规不起诉提供理论支撑。无论是国内的企业合规改革实践还是域外企业犯罪非罪化处理的相关制度,对于不起诉均要求检察机关与涉案企业就合规整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这个协商的过程体现了企业的自愿性和检察机关的主导性,协商性司法理论的核心要素在程序方面表现为自愿协商,因此,可以为合规不起诉提供理论供给。 域外关于企业犯罪后的非罪化处理模式、制度、经验等可给我国构建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以启发。企业合规系“舶来品”,带着鲜明的域外烙印,在国内本土化过程中势必有个消化吸收的过程。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是在企业合规的外观下形成的内生性实践探索,并非借鉴或者移植域外的相关制度。与企业合规不起诉最相近的是域外企业犯罪的非罪化处理程序,根据程序特点,可类型化为以美国为代表的“检察官自由裁量的便宜模式”和以英国、法国等为代表的“检察官裁量与法官审查的并合模式”。两种模式最重要的区别是后者对检察官与企业达成的不起诉或者暂缓起诉协议进行实质性司法审查,而前者不需要或者只进行形式司法审查。前者基于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形成了大量的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案例,后者因其严格的司法审查模式限制适用的案例数量很少,各有优势和不足。合规不起诉制度构建要综合考量本国政治经济环境和法律制度体系,既要考虑国内对企业犯罪打击与企业保护并重的政策,又要考虑与现行的法律制度、原则、理念相契合,杜绝“拿来主义”的制度构建。 2020年3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为合规不起诉制度构建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样本,同时也暴露了问题所在。各试点地方与合规不起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是包含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大框架下,除了试点初期的部分检察机关和个别地方外,大多数检察机关并未对合规不起诉作出特别规定,而实践中最终以合规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占大多数。无论是规范性文件还是实践模式均对合规不起诉制度起到形塑的作用,其实践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合规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不明确,现行规范性文件只对涉案企业适用第三方机制的条件进行了规定,探索中形成的适用条件比如个人犯罪、企业重罪情形、公共利益考量等情形与现行法律规定和原则冲突。二是合规不起诉的程序不明确,在坚持以“酌定不起诉”作为法律依据,但实质上是按照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进行,程序运行不规范。三是合规不起诉的裁量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对合规不起诉的制度约束,各地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不起诉的裁量标准没有确定的规则,虽然主要围绕企业合规整改的有效性进行判断,但对合规整改的内容和性质缺乏准确认知。四是合规不起诉制度相关配套机制不健全,比如涉企案件移送、检警协作、行政处罚与合规不起诉的衔接、合规监管等机制存在不完善之处,影响了制度实践效果。 围绕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构建,需要解决基本思路与具体实施路径的问题。基本思路是制度构建的框架,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围绕企业合规不起诉构建,需要回答合规不起诉的模式选择、起诉范式转变和立法路径等基本问题。域外两种模式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不符,应当构建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合规不起诉“双重监督模式”;转变当前检察机关基于形式上的起诉便宜主义下的裁量起诉范式,构建以“起诉必要性审查”为基础的实质意义上的起诉裁量范式,才能有效推动合规不起诉的普遍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理论上是单位犯罪程序中一项内容,可以考虑在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一编中,增加一章作为第三章,确立“企业刑事案件合规程序”,时机成熟时该章可以修订为“单位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基于上述基本思路,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构建可以从适用条件、程序规范、裁量标准和配套机制等方面展开。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完善的配套机制才能实现制度目标。行政执法机关和监察机关是企业犯罪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基于当前行政执法、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罅隙导致的企业犯罪案件移送问题,需要完善企业犯罪案件立案衔接机制。规范检察机关介入公安机关办理企业犯罪案件程序,加强检警协作机制,完善合规不起诉向前延伸的办案衔接机制。从程序、内容、合规互认等方面,促进行政处罚与合规不起诉的有效衔接。从合规监管主体、监管方式、评估标准与程序等方面,进一步优化企业合规监管程序,为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良好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立法完善/法律适用/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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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博士

学科专业

诉讼法学

导师

姚莉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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