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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标题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研究

张贵鹏

作品标题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研究

张贵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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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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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品标题是作品的组成部分,并指向作品的内容,会随着作品知名度的提升而具有影响力。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这种影响力能够产生商业价值,且影响力越大的作品标题具有的价值往往更大。对作品标题的影响力的利用能为相关主体带来利益,而这也引发了市场主体不正当使用他人作品标题进行谋利的行为。与作品标题相关的案件不断出现,则表明了当前的法律并未能很好的保护作品标题,有必要予以完善。 作品标题又被称为作品名称、作品题目或者作品名字,作品标题由“作品”与“标题”两部分组成。不同的领域对作品的定义不同,如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作品是指一种文艺领域的成品,而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则是一种智力成果。标题是对作品内容进行的提炼与浓缩,具有概括性、关联性和标识性的特点。作品标题的这些特点使得其不同于作品本身。因为作品标题产生一定影响力后有发挥商业标识功能的可能,能够进行推广、宣传,从而吸引消费者购买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这种影响力的产生使得作品标题具有商业价值,但是也引发了不正当使用作品标题等问题,如将他人的作品标题恶意注册为商标。对于解决与作品标题相关的纠纷,当前法律并未明确对作品标题进行保护。但是法律仍然存在对其进行保护的可能性。如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标题由著作权法保护;将作品标题注册为商标,由商标法保护;不正当利用作品标题的行为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虽然这些法律提供的保护方式在理论上具有可能性,但是实践中不断出现的各种关于作品标题的案件,表明了当前的法律保护并未能产生很好的效果,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通过比较不同的保护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作品标题进行保护存在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作品标题存在市场价值,尤其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作品标题,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其次,知识产权专门法保护存在局限性。最后,搭便车式的商业性使用作品标题的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行为。而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作品标题存在可行性。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以营利为前提,这为非营利性的作品标题创作行为提供了保护可能;同时,竞争关系的明确有助于认定不正当使用作品标题的行为;此外,在适用法律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可更好平衡公益与私益。 对于作品标题的保护,域外的保护模式不统一。如法国根据作品标题是否具有独创性而采取不同的保护模式。独创性的作品标题通过著作权法保护,反之则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美国采取多种保护模式,主要通过商标法保护,同时结合电影名称登记制度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德国早期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作品标题,现在主要通过《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识法》保护,但是并未排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通过分析域外对作品标题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作品标题具有优势,作品标题的保护不应该以具备影响力为前提。 通过从不同角度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作品标题的现状可知。立法现状方面,当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作品标题的依据有三个,分别是“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条款形成的直接依据,“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条款形成的间接依据,以及“一般条款”的兜底保护。司法现状方面,在统计的3532份案例基础上进行筛选整理,得到816份有效案例。对816份案例进行梳理发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作品标题存在三方面的问题,分别是作品标题影响力的认定标准不明,作品标题保护与作品保护间的关系不清,以及作品标题的权益归属主体认定标准不明。探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性质未区分明确,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作品标题的意识不足,以及竞争关系的法律定位偏离。 综上分析,拟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其一,明确作品标题权益的归属规则。以实质性贡献做出者享有权益为原则,对作品标题创作者进行适当的利益分配。其二,厘定作品标题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要件。以作品标题与作品存在稳定联系为前提,并对“有一定影响”进行界定,减少当前司法实践中关于“有一定影响”、“知名度”等的混淆与模糊性。同时,排除将竞争关系作为不正当使用作品标题的认定要件,回归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行为规制法的本质。其三,针对恶意将他人作品标题注册为商标的行为,设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法律专条。该法律专条的适用,不以作品标题具有一定影响力为前提。同时赋予在先权利人申请撤销恶意注册的作品标题或将商标转移到自己名下的权利。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品标题/权益保护/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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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胡开忠/李人久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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