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让海量在先影视作品资源在互联网空间无限制地流通传播,使得社会公众借鉴并使用在先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网络潮流逐渐兴起。这类作品使用行为难以回避与在先作品著作权人发生权利冲突。因此二次创作短视频在创作中使用在先作品片段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抑或是侵权的问题亟待厘清。依据创作目的、创作内容和创作方式的不同,可将二次创作短视频分为影评类、戏仿类和剪辑类三种子类型短视频。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创作行为特点致使其难以逐一获得在先作品权利人的事前授权许可,有侵犯在先作品权利人的著作财产权或人身权的法律风险。现行法律规范的模糊与缺位,造成行业组织规范对二次创作短视频的片面否定与打压发展的态势。但通过辨析二次创作短视频创作行为的侵权或合理使用性质,可以发现其创作行为存在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行性。 在一定条件下,二次创作短视频中使用在先作品片段的行为被认定为合理使用,不仅符合社会公众表达自由的利益诉求,与著作权利益平衡的基本精神相一致,也体现了法经济学中对效益价值的追求,具有法理基础上的正当性。再结合我国法定合理使用认定标准的内涵,通过“三步检验法”对二次创作短视频项下三种主要短视频类型逐一进行分析。可知影评类短视频与戏仿类短视频在不具有直接商业使用目的的情形下有适用合理使用法定情形之“适当引用”情形的可能,但剪辑类短视频这类新型二次使用行为还需纳入合理使用兜底条款的控制范围内予以进一步论证。在理论分析基础上,利用实证研究方法分析我国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属纠纷案例的司法实践现状,并归纳出司法裁判中难以对二次创作短视频进行合理使用认定存在的三大问题。首先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范体系下,法定合理使用认定标准难以对新型二次使用行为作出有效应对,司法实践中出现援用域外认定标准加以论证的先例,从而导致二次创作短视频合理使用认定的标准不统一;其次是合理使用具体情形的条文表述抽象模糊,导致判断二次创作短视频纳入“个人使用”或“适当引用”情形均存在解释障碍;新修订的合理使用兜底条款也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适用缺陷,难以发挥实际效用。 针对上述问题,在考察借鉴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合理使用认定规则与司法案例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现行合理使用规则的完善建议。首先是对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明确统一适用,并引入合理使用四要素辅助适用三步检验法一般要件,同时也有必要限定“转换性使用”的适用情形。其次是对合理使用具体情形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作扩张解释适用,以满足现阶段个人用户在网络空间中的二次创作使用行为以及不具有直接商业性使用目的的二次创作短视频可以被认定为合理使用的公共利益需求。最后探讨从修正条文表述或新增具体情形两方面着手完善合理使用兜底条款以推动其在判断剪辑类短视频等新型二次使用行为时发挥实际效用。以期为我国二次创作短视频合理使用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助力我国短视频产业长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