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数字经济已经成为了时代发展的主题,数据逐渐成为当代互联网企业在市场交易和投入环节必不可少的生产要素,显然数据已经是数字经济高速平稳发展的中流砥柱。随着数据的重要性不断提升,数字平台能否在市场中牢牢确立其竞争优势也取决于数据收集规模的大小以及数据分析处理能力的强弱。在这种情况下,用户数据已经慢慢演变为了资本价值载体,数字平台隐藏在“零价格”下独特的价值创造机制和商业运行模式为剥削性滥用行为提供了滋生土壤。现阶段剥削性滥用行为可以类型化为平台个性化定价、数据的不当收集和使用、数据交易中的不质疑条款等行为。这些典型的剥削性滥用行为在算法、人工智能等互联网科技的支持帮助下,正在以更隐蔽、更大范围、更大程度地损害着消费者利益甚至是社会公众利益,并且这些损害无论是对个体消费者还是对整个市场竞争环境都造成了不容忽视的深刻影响。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反垄断法规制方式与数字平台发展现状存在一定的矛盾和不适应。具体表现为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面对数字平台可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仍然囿于传统的反垄断法分析步骤,对更易识别的排他性滥用行为赋予更多的关注,而对竞争损害不明显的数字平台剥削性滥用行为重视度不足,缺乏具体统一的认定分析路径和行之有效的规制手段。为了重拾反垄断法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规制数字平台借助数据和算法优势实施剥削性滥用行为,维护平等公正健康创新的市场竞争环境,防止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保障数字经济可持续稳健发展,通过解构数字平台催生剥削性滥用行为的根本原因,对比分析其他法律规制剥削性滥用行为的局限性,结合反垄断法的规制数字平台剥削性滥用的优越性,论述反垄断法规制数字平台剥削性滥用行为的必要性,总结归纳得出可被反垄断法规制的剥削性滥用行为的典型表现。然后在三例反垄断法规制剥削性滥用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现行反垄断法规制数字平台剥削性滥用行为存在的具体困境,探寻我国数字平台剥削性滥用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出路。在具体的规制路径中,针对以价格为主导的分析框架失灵的问题,转换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分析范式;针对限制排除竞争的违法性判断标准不再适用的问题,以消费者利益为切入点构建新的违法性判断标准;针对反垄断法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困难的问题,实行穿透式、平等式监管,最终构建一体化监管体系。全面利用反垄断法规制数字平台剥削性滥用的优势,是满足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