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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价格歧视的反垄断法规制路径研究

王晓奇

算法价格歧视的反垄断法规制路径研究

王晓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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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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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字经济已经成为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又一最主要的经济发展模式。算法、数据、平台三要素共同推动了数据驱动时代的到来。数字经济时代免费的经营模式与网络效应吸引了海量的用户群,同时反哺企业更多的用户数据,锁定效应将用户牢牢地固定在平台钩织的算法黑箱当中,同时经营者利用传导效应进一步扩大黑箱范围,将垄断场景扩大,这些特征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实施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的前提。大数据技术的普及为消费者带来了全方位的高效服务,经济社会生活水平获得了显著的提高,但是算法技术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手段变得更加隐蔽。算法价格歧视现象便是其中的典型表现——经营者通过算法精准地描绘了消费者画像,对其个性化推荐,实施价格歧视行为。算法价格歧视行为导致消费者剩余被攫取,优势企业的市场力量增强,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为了合理地评估竞争损害后果,必须以市场优先原则主旨,在《反垄断法》理论逻辑的基础下对算法价格歧视问题进行规则重塑。 在市场支配力量的认定方面,传统的以单一制市场结构为主的“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力——竞争效应”认定范式在数字经济时代开始失灵。技术的迭代与市场的激烈竞争倒逼企业不断地创新,免费的经营模式、更加细化的市场、数据要素的重要性都使得市场份额的作用性减弱。《反垄断法》视角下市场份额不符合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的企业也可以利用其优势地位实施垄断行为。因此一方面必须要突破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制,引入“相对优势地位”理论,明确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判断标准与构成要件,对非支配企业实施的算法价格行为进行规制。另一方面为了应对免费的经营模式对市场份额标准的冲击,可以“用户数量”标准取代“市场份额标准”,同时考察市场竞争状况、对市场的控制能力、财力、技术、市场进入壁垒等方面通过多要素综合认定。 在相关市场的认定方面,平台经济免费的经营模式、双边市场特征以及产品差异化与平台生态化竞争策略都让相关市场的界定无处下手,SSNIP(假定垄断者测试)这种主流的以价格因素作为主导因素的相关市场界定工具的准确性也略显僵化。在改进路径上,首先确定区分前提,如果是负向网络效应则无需进行线管市场界定,如果是正向网络效应则继续判断;其次在盈利模式测试法、SSNDQ测试法以及SSNIP测试法之改进三条路径上择其一作为判定相关市场范围的方式;最后在方法穷尽时可选择不界定相关市场,以限制竞争的损害后果直接认定企业的垄断地位作为兜底。 在抗辩标准的确认方面,《反垄断法》对于正当理由的描述形式为“禁止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实施某行为”,但对于何为正当理由并没有具体规定,在算法技术突飞猛进的时代,法律也不可能穷尽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所有可能出现的抗辩情况。这也导致在实践中企业实施了算法价格歧视行为发生争议时,往往会滥用正当理由进行抗辩。因此有必要明确抗辩理由的判定标准,赋予抗辩理由合理的外延性。一方面明确经营必要性即效率与竞争抗辩,如果经营者的价格歧视行为增加社会总福利的生产效率,节约了社会资源,对市场竞争产生正面效应则确认正当性;另一方面则是公平必要性即消费者获益抗辩,如果消费者因经营者的行为获利,则其正当性不言而喻。 规制算法价格歧视问题必须以市场优先原则为基础,在尊重于市场机制,依附于市场机制的基础上,结合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特殊性与算法价格歧视问题本身的机制特点构建一整套规则体系,多维度协同治理,既要维护市场的竞争状况,保障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同时也要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反垄断法/算法价格歧视/市场支配力量/认定标准/抗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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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刘大洪/张一飞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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