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平台从业者失业保险制度现状之检讨与完善

平台从业者失业保险制度现状之检讨与完善

李洁

平台从业者失业保险制度现状之检讨与完善

李洁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折叠

摘要

共享经济的飞速发展带动了平台从业者的规模大量扩张,该类群体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压力,维护了社会稳定。但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并不能很好的保障平台从业者,我国目前也未出台专门针对该群体的失业保险政策,因而大部分平台从业者都未参与或者不愿参与到失业保险中来。当前根据国际劳动组织的报告,我国平台用工正在从灵活用工转向粘性用工,平台从业者对平台企业有着高度经济依赖性。这也就意味着我国必须先于国际实践、积极探索对平台从业者的权益保护。如此才能更好的促进平台用工可持续发展,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全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 第一章分析现有的平台从业者失业保险制度。发现基于现有的法律文件,平台从业者的失业保险制度仍处于初步探索时期。中央立法多年未更新,平台从业者被排除在失业保险制度之外;多份政策性文件强调要关注平台从业者的失业保险问题,扩大保险覆盖面;少数省份在中央号召下进行了初步尝试,允许平台从业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特别是广东省依据平台从业者的特点对条件进行扩大解释。从现有失业保险制度中可以总结出比较突出的三个问题。第一,平台从业者与灵活就业人员的不同情形未被重视,平台从业者的特殊性被忽视。第二,不强制平台从业者参加失业保险,资金难以筹集。第三,平台从业者独自缴纳失业保险费,降低平台从业者参加失业保险的积极性。 对平台用工不可懈怠,要顺应平台用工模式发展变化,及时进行研究,在变化中补齐法律短板。第二章从制度本身、平台企业、平台从业者三个角度分析了导致平台从业者失业保险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失业保险制度本身的弊端是主要原因。失业保险制度与劳动关系捆绑,将无法与平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平台从业者排除在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对平台从业者而言又不公平,加之失业保险待遇吸引力弱,无法吸引平台从业者自愿参保。平台企业逃避劳动法责任与义务的行为也有着不良影响。平台企业频繁更新用工模式,消除用工信息,阻碍了相关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平台从业者对失业风险与失业保险政策认识不足也降低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 国家大力扶持数字经济的发展,尽快规范平台用工对国家及社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无论是出于缓解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供需失衡的现实需求,还是依据公民权利理论、社会排斥理论、福利经济学理论等理论基础,将平台从业者失业保险制度单独立法有其必要性。因此,第四章从现有制度出发,探索适合我国平台从业者的失业保险制度。基于劳动者分层保护理论,区分灵活就业人员与平台从业者,依据平台从业者独有的劳动特征优化失业保险制度。以经济从属性为切入口,强制工作时间满足条件的平台从业者参加失业保险,保证失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正视平台企业的责任,要求平台企承担平台从业者的失业保险费用。同时国家为平台企业提供补贴,由企业工会监督发放。优化平台从业者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平台从业者发放专项补贴,减轻平台从业者负担。提高失业保险金限额标准,根据缴费基数与期限灵活确定失业保险金待遇。此外,为平台从业者提供针对性的就业培训,提升平台从业者可雇佣性,更好地实现对这类群体的劳动权益保障。

关键词

平台从业者/失业保险/立法完善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韩桂君/余华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