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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网联汽车交通肇事刑事责任认定研究

刘孝宁

智能网联汽车交通肇事刑事责任认定研究

刘孝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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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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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智能网联汽车交通肇事的归责困境,主要是现行交通肇事罪难以适用的问题。因为智能网联汽车与传统汽车相比,有其特殊性在于自动驾驶系统的存在。正是因为自动驾驶系统的存在才引发了因果关系认定困境,犯罪主体认定困境和主观过失认定困境。所以本文的论述也主要围绕上述三种困境进行,分析困境的出现原因,以及如何解决困境等。 首先因果关系方面,在自动驾驶系统掌控车辆控制权时,因为技术和算法黑箱等客观原因导致难以对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进行准确的划分和认定,难以将危害结果归因于驾驶员的不安全驾驶行为。智能网联汽车引发的交通肇事的原因复杂多样,智能网联汽车的交通肇事既有可能是自动驾驶系统错误决策引发,也可能是车辆机械故障导致或者人类干扰驾驶导致,以及上述多种原因的混合等等。不仅如此,因为算法黑箱的存在也可能会导致事故原因难以查清致使因果关系无法认定,而因果关系不明则无法进行归责。 其次犯罪主体方面,在智能网联汽车中因为自动驾驶系统会取代人类驾驶员从而享有对该车辆的控制权,而此时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肇事,根据现行法律会产生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相分离的情况,使得原有的交通肇事罪规定的犯罪主体驾驶员的主体地位消融。但从对危险源(智能网联汽车)的监管义务角度出发,突破现场责任转而探究其背后的相关各方主体的责任,会使得犯罪主体多元化。智能网联汽车交通肇事的犯罪主体认定既有传统汽车的一般性,也有其自身性质的独特性。在传统汽车中犯罪主体主要是驾驶员,以及其他交通参与者。智能网联汽车犯罪主体的独特性在于其拥有自动驾驶系统这个新的控制主体,而且基于其网联性和产品性等特性,当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肇事时其犯罪主体会扩大到生产者、研发者、黑客等传统汽车所不能包含的主体。 最后从主观过失而言,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从入罪的主观过失出发,会出现因为智能网联汽车的特殊性导致主观过失无法认定的情况。智能网联汽车的特殊性会使得人类驾驶员的驾驶角色会在某时某刻转变为乘客角色,而在此种情况认定其存在主观过失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均不充足而导致无法认定。因为过失的成立以各主体违反其注意义务为前提,所以过失的认定需要从各犯罪主体是否违反了其注意义务出发。理论上对注意义务的讨论主要集中在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也因此划分为旧过失论结果预见义务和新过失论结果避免义务。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因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公害领域的犯罪,所以过失的认定采用新过失论更为适宜,以智能网联汽车为出发点,适用新过失论来分析可能的危害结果。即从新过失论结果的避免义务出发分别确定各方主体的各自的注意义务内容,分别认定各方主体是否正确履行了其注意义务,然后对未能正确履行注意义务的行为进行定性,从而认定各方主体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

关键词

智能网联汽车/交通肇事/刑事责任/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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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郭泽强/徐小明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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