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职场性骚扰案件频发,劳动者工作环境受到严重威胁。无论是职场性骚扰的事前预防、事中制止或事后处置阶段,单位无疑是最佳义务承担者。然而,纵观我国立法及司法现状,单位发挥作用的效果不甚理想。基于上述问题,借助案例分析、法律检索及理论观点探讨等方法,探析单位职场性骚扰义务与责任承担困境并提出建议。文章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考察有关职场性骚扰的基础概念、相关立法和司法现状等。首先,厘清职场性骚扰的基本概念和特点,为后文展开做好铺垫;其次,梳理单位承担防治义务与责任的不同学说观点,为本文写作的必要性,即发挥单位在职场性骚扰中的防治作用作出有力论证;再次,检索并整理现有立法规范和司法实践案例,为后文分析得出问题夯实基础。该部分主要进行文献查找、规范梳理和实证分析工作。 第二部分主要探究单位防治义务与责任承担之困境。在义务层面。立法上,我国相关制度内容不明确,缺乏执行性,并且未按照发生阶段对单位义务条分缕析;实践中,单位义务形式单一且难以证明事实成立,导致单位义务履行存在障碍。在责任层面。从民事侵权责任角度,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形态不明,并在理论上形成了替代责任说、连带责任说及补充责任说三种观点,而实践中法院认定单位责任呈现消极态度;从劳动法角度,受害员工基于劳动合同行使履行请求权、拒绝提供劳务抗辩权以及单方即时合同解除权均存在障碍,单位的劳动合同责任无法实现。 第三部分是域外研究部分。该部分对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职场性骚扰的雇主责任进行了分析。探究美国职场性骚扰行为类型二分法、雇主责任三分法以及受害人针对雇主不力处置之救济措施;日本《男女雇佣均等法》关于雇主的预防义务规定、雇主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行政责任;台湾立法例中关于雇主预防义务、雇主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行政责任。通过梳理域外立法实践,分析供我国可资借鉴之处,试图为我国制度构建提供新的思路。 第四部分主要针对第二部分的困境提出完善建议。针对防治义务形式单一问题,分别从事前预防、事中制止以及事后处置三个阶段予以细化指导。针对单位义务履行障碍问题,通过强化单位证据证明力等方面加以解决。针对单位侵权责任形态不明的问题,三种学说均存在适用之障碍,单位防治义务是法定独立义务,单位应当独立承担未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的过错赔偿责任,该责任独立于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针对受害员工权利行使之障碍,在理论上,应确立“工作环境权”之内涵,将单位提供防治性骚扰措施确立为单位劳动保护义务的一部分;于立法层面,在《劳动法》“劳动安全卫生”部分加入有关基础内容;在《劳动合同法》中通过立法论或解释论方法赋予或夯实劳动者行使履行请求权、拒绝提供劳务抗辩权以及单方即时合同解除权的权利基础。同时强化公法干预,运用劳动监察制度,丰富行政指导、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形式监督和敦促单位履行防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