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民法典》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解释论

《民法典》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解释论

徐浣桑

《民法典》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解释论

徐浣桑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西南政法大学
  • 折叠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524条新增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弥补了此前立法规定之不足,但条文表述相对简单,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该规则的具体适用尚未达成共识。鉴于此,本文试图对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的解释与适用问题进行探究,从司法适用中的争议点出发,结合现有理论学说,明确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的具体适用。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从司法适用的角度出发分析问题,通过梳理《民法典》实施以来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的相关案例,总结出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问题主要如下:一是第三人代为履行与相关制度存在混淆适用情况;二是“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界定不明,实践中对“合法利益”的内涵理解和具体认定均存在争议;三是关于第三人的法律地位理解不一,对有合法利益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存在分歧,对无利害关系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效果存在误解。 第二部分对第三人代为履行与相似规则的辨析展开论证。“第三人”并非《民法典》第524条的专属概念,《民法典》第523条、第552条同样涉及第三人履行债务之情形,需要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对第三人代为履行与相似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形成可操作性较强的辨别方法。就第三人代为履行与由第三人履行而言,区分关键在于第三人是依约定履行抑或是自愿履行;就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单方允诺型债务加入而言,可以以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为导向,探究第三人是否具有明确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第三部分对“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进行探讨。首先,“第三人”的范围应当进行限缩,诸如连带责任人、保证人、合伙人、保险人应当排除在外。其次,对于“合法利益”的界定应当采狭义解释,仅指第三人对债务的履行具有利害关系,会因债务的不履行导致其合法利益受损,以免导致第三人任意干预债的关系,架空合同相对性原理。最后,结合实践情况对合法利益进行类型化处理,合法利益可以分为财产利益、人身利益与公共利益三大类,并列举具体情形。 第四部分主要讨论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地位。有合法利益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体现为其享有代为履行权和法定承受权。代为履行权的内容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不得拒绝第三人代为履行与不得强制第三人代为履行。法定承受权体现为有合法利益第三人获得债权以及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从而补强其追偿权,同时也为债务人提供了保护手段,以平衡各方利益。对于无利害关系第三人代为履行,在法律效果方面,承认意定代位,采用类推适用的方法进行漏洞填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524条关于法定债权让与的规定。

关键词

民法典/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法律解释/司法适用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

导师

郑志峰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