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业标识是指向消费者告知市场上某种商品、服务或者特定的经营活动来自于特定的经营者商业来源的标识。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表决并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法将第六条设置成专门的用以规制商业标识混淆的条款,并且将旧法中认定混淆行为的“知名商品”+“特有标识”模式修改为“一定影响”,即只有当某商业标识被认定为“一定影响”时,对该标识的不当使用才会被《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为混淆行为。同时从结果导向上将“混淆可能性”作为认定此类混淆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要前提和标准,重新梳理并明确了此类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认定和规制路径。但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对“一定影响”的存在必要以及具体认定提出了质疑。为了回应出现的问题,2022年最高法出台了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4条明确了“一定影响”的具体认定方法。但是该解释并未能实质上解决争议,而是将概念替换后重新使用了旧有司法解释的认定路径,因此需要重新审查“一定影响”的具体内涵,为其认定提供明确具体的方法和路径。 第一部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客体入手,明确混淆条款设置的意义以及要求,由此推导得出设置“一定影响”标准的必要性以及其应当具有的构成要素,并理顺认定“一定影响”的逻辑和思路。通过结合《商标法》等其他法律法规,探究“一定影响”要件在不同部门法之间的异同,并最终完善《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保护范围划分与权益保护衔接。 第二部分从司法现状入手,通过采集和分析司法案例,总结出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一定影响”时存在的问题。通过总结法院裁判思路和逻辑推理过程,得出实践中确定“一定影响”的困难与不足之处。 第三部分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剖析。实践中往往出现认定标准不一和法律适用不一致等情况出现。同时结合新的司法解释的内容,指出新的司法解释中的不足和问题,最后以问题为导向,回应司法痛点,并将上述问题与认定要素之间具体对应,总结出具体认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为具体认定路径的提出提供理论支撑。 第四部分结合上文内容,得出对“一定影响”认定的完善建议。首先,同一认定一定影响时通过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一定影响”的具体构成拆分成标识的显著特征,使用行为以及影响力性质三部分。将上述三部分各自做具体分析后得出认定路径并将其统一为一个条文,以实现对“一定影响”具体内涵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