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引领社会产生新变革、创造新生活。与此同时,新型网络犯罪以其黑灰产性、微犯罪性、主体作用化以及犯罪链条延长、分工细化等特性,在相对宽松的网络空间肆意“疯长”,借助网络媒介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严重冲击现实社会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以及社会秩序。在信息网络犯罪之后衍生出许多处于灰色地带的产业链,其中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更是为上游网络犯罪分子转移资金、逃避追查开辟了更为便捷隐秘的“绿色通道”。我国对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刑法认定存在客观帮助行为认识模糊、主观明知认定存在分歧、犯罪数额认定欠缺标准、案涉情节侧重取舍不一的问题。为解开支付结算帮助行为在刑法认定方面的困惑,便需要重新梳理帮助行为在支付结算情景下的事实表现、分析帮助行为人在主观明知和故意内容方面的差别、统一对犯罪数额的理解和认定方法、总结案件中的有效因素和关键情节以及在量刑过程中的标准,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有效弥补刑法认定的不足。除摘要与引言,文章正文部分共计两万余字,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概述。该部分包括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事实表现、四种具体类型以及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触犯的罪名。其中,在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事实表现部分主要明确了应以刑法规制的支付结算帮助行为是为上游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且具有客观违法性的行为,在事实上表现为两种方式,即“提供账户并实施支付结算”和“提供账户后辅助通过验证”;其次,结合司法实践梳理和总结支付结算帮助行为的四种具体类型;最后,通过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对一年内网络支付结算帮助行为的刑法认定实践情况进行搜索,发现行为人对上游网络犯罪提供的支付结算帮助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构成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上游网络犯罪的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部分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刑法认定的困惑。该部分采用说理和引用司法实践案例的方式,展现实践中认定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所存在的困惑,即“客观帮助行为认识模糊”“主观明知认定存在分歧”“犯罪数额认定欠缺标准”“案涉情节侧重取舍不一”。具体而言,“客观帮助行为认识模糊”是指实践中对具体帮助行为所具有的客观违法性程度可能存在过高或者过低的判断,从而影响对行为性质的准确认定;“主观明知认定存在分歧”是指案件审理中各方对同一支付结算帮助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情况认定不一,影响罪名认定,甚至导致错判的情况;“犯罪数额认定欠缺标准”是指司法机关对涉支付结算帮助行为案件的犯罪数额认定欠缺标准,对数额推定方法存在一定程度的误用,导致一案中行为人的犯罪数额认定存在较大偏差,影响定罪与量刑。“案涉情节侧重不一”是指各地法官对案件中的量刑情节所能体现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没有一致的认识,依据不同的情节影响力标准对案涉情节有不同侧重和取舍,致使案件量刑情况较不均衡。 第三部分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刑法认定的理论认识。该部分肯定了网络犯罪案件激增的现下采用帮助行为正犯化说予以规制的评价路径;要求对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明知进行严格的认定,明确了主观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推定知道;探究了犯罪数额的性质应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并分析了网络犯罪中采用“综合认定”方式认定犯罪数额的正当性;明确了量刑根据是情节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有机统一,并否定网络支付结算帮助案件中“唯数额论”的量刑思想,注重量刑适用的罪责刑相适应。 第四部分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刑法认定的实践路径。该部分结合第三部分的理论认识,提出具体的实践路径。具体为:把梳理总结的四种具体类型作为行为模型,与行为人的客观支付结算帮助行为进行类型比对,从而判断行为的客观违法性,再从资金性质以及具体行为方式的维度进一步分析行为的客观违法性程度,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故意内容综合认定网络支付结算帮助行为的性质;根据网络犯罪案件的涉众化、网络化、复杂化程度,在不同情况下采取逐一认定或者综合认定的方法;遵循量刑过程中的完全评价原则以及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并根据情节的影响力表达能力总结出网络支付结算帮助行为量刑过程应当参考的量刑标准,对案涉情节进行综合考虑,实现量刑均衡。 总之,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刑法认定,应当准确定性,避免轻罪罪名不当扩张适用或行为重罚化,在认定犯罪数额时不能随意降低证明标准,还应该摒除只重视犯罪数额轻视其他情节的量刑思想,全面评价综合量刑。唯有如此,才能既可及时准确地打击网络犯罪的支付结算帮助行为,遏制网络黑产不断扩张膨胀的趋势,又能切实尊重保护帮助行为人的应有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