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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性问题报告证据制度研究

李祥玉

专门性问题报告证据制度研究

李祥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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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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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的司法解释在鉴定意见以外确立了“有专门知识的人”针对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作为证据使用的制度,即专门性问题报告证据制度。但是,就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看,专门性问题报告证据制度仅在司法解释中得到初步确立,其规范的具体内涵、证据地位等问题尚未予以明确,也未形成具体、系统的审查判断规则。因此,对司法解释确立的专门性问题报告证据制度进行考察和研究,进而完善相关制度层面的建构具有现实紧迫性。在探讨专门性问题报告证据的问题时,不仅需要关注其本身的证据属性、定位等理论问题,还需要关注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进一步的制度建构和规则完善。围绕上述内容,除去引言,本文还有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专门性问题报告的基本概念,对司法解释的第100条做规范解读,厘清其定位。接着梳理专门性问题报告中出现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角色以及专门性问题报告与科学证据、检验报告、专家辅助人意见等相近概念的关系,以避免混淆。其次,将专门性问题报告与鉴定意见进行比较,得出了专门性问题报告无法被现有的法定证据种类所纳入的结论。 第二部分研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专门性问题证据制度的规定,为我国专门性问题报告证据制度提供域外视野。梳理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制度,在证据内涵、启动程序、审查判断程序等方面与我国专门性问题报告证据制度相比较,为专门性问题报告证据制度的构建提供域外经验。 第三部分通过实证分析的方式总结研究专门性问题报告证据制度,归纳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并挖掘背后的成因。通过对41份裁判文书的研究,专门性问题报告的运行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报告名称和范围多样化、报告的主体资质不一、报告的证据归属意见不一、对报告的质证意见略显薄弱、报告审查的形式化。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专门性问题报告证据制度在规范层面的效力层级低以及规范内容的缺失。 第四部分提出对专门性问题报告证据制度的完善路径。首先,应当确立专门性问题报告的独立证据地位,对专门性问题报告制度的设置,不宜打破现有的证据分类制度,较为合适的改革路径是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六种证据“鉴定意见”改为“鉴定意见与专门性问题报告”。其次,对非鉴定专家资质的认定可以从绝对不能的情形、专门知识要件以及保障性制度三方面来设定规则,同时拓展当事人参与的途径。随后,通过对专门性问题报告的形式完善以及对其形成程序的规范为主来建立形式要件审查规则,通过确定对专门性问题报告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实质审查的重点来建立专门性问题报告的实质要素审查规则。最后,通过确定全面举证原则、申请非鉴定专家出庭制度、允许专家辅助人对专门性问题报告提出意见,强化庭审对专门性问题报告证据的举证、质证。加强法官认证活动的公开说理,实现专门性问题报告有效司法证明,推进庭审实质化。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专门性问题报告证据制度/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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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诉讼法学

导师

纪虎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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